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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2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与 税务处理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 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 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新制度保留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0]005号)的规定,明确外商投 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增设 “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 1.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 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 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 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弥 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额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 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 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的所得税,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 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还不够全面,主要体现在对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税 额小于零的情况未作明确。为便于操作,现根据该笔业务的特点,结合上述规定举例 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设备 价值500000元,未发生其他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接受捐赠的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 所得额500000元,按照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0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 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98000元(600000×33%),作分录如下: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0(500000×3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5000 同时: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600000×33%-165 000) ②应纳税所得额等于500000元,同①第一笔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 000元,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32000元(400000×33%)。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8000 ④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 本例中如果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那么,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500000/5=1 00000),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0 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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