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让报表更真实
录入时间:2002-11-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9/2002信息】 财政部专门印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通知,针对《企业会计
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实施以后,一些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有普遍代
表性的一些会计处理问题作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解释。其中对一些环节处理的明确,无
疑将对上市公司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广告费不再充当利润调节剂
“解答”指出: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
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
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
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例如ST科龙(000921)在2001年年报和2002年度半年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提费用项
显示:公司当年分别预提1.6亿元和8000万元广告费。虽然公司前董事声明该预提费
用是关于2001年提供给公司的广告服务,但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认为未
能获得足够证据来确定有关广告服务已经履行,并认为已缴付的8000万元的确实性也
未能获得足够的证据,因而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发表意见和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而剩下的尚未支付的约8000万元的广告费因没有足够证据确定有关广告服务已履
行,已暂停支付。
股权转让收益确认要过“四道关”
“解答”指出: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
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
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
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显然,“解答”明确规定只有四个条件均满足时,股权转让才能计入收入。然而,
在此前的实际操作中,部分上市公司因种种原因在并未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这种收益
便“落袋为安”了。如PT金田2001年年报披露,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深圳市金田房地
产公司上海公司对外转让,然而这家公司的产权因涉讼被法院查封,同时股权转让的
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公司就迫不及待地在年报中确认了转让收益,明显不符合条
件当中的“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的规定。
涉诉担保确认为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
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解答”则对有关确认条件进行补充:
在涉及担保诉讼但未判决的情况下,企业应向其律师等咨询,估计胜诉或败诉的可能
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
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将损失金额确
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在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进一步上诉,或
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向律师咨询
对判决结果的预测,并据此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从而确认预计负债。
由于目前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因担保不慎引发案件诉讼,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上市
公司虽然巨额官司缠身,有的甚至已经被最高法院判决败诉,但依然没有计提预计负
债或严重计提不足。
如石油龙昌(600772)的2001年年报显示,公司共有3起因对外担保而被判决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的本息合计13800万元的担保纠纷案。而公司以案件仍在诉讼、申述过
程为理由没有计提一笔预提负债。如此不仅导致资产质量下降,无形中也因营业外支
出的缩水导致利润虚增。
应该说,这份“解答”的出台,是对现有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准则
的补充和完善,可以减少上市公司在实际执行会计处理中出现的偏差,避免上市公司
利用会计政策的“灰色地带”来调节利润,进一步挤干业绩中的“水分”,使会计操
作更加规范,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公信力,使上市公司业绩更加真
实可信。 (c2002111600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