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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应纳税款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2信息】 白酒企业从事白酒的生产、销售活动,因 此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又因白酒是特定消费品,属国家抑制消费的产品,所以还应缴 纳消费税。企业从农民手中直接购进免税农产品作为原材料时,按税法规定允许按照 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不包 括固定资产)时发生由本企业承担的运输费按税法规定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外购货物必须验收入库才能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财税[2001]0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 类白酒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 税率为每斤0.5元,原来适用比例税率不变。 例如:某酒厂3月8日从农民手中购入粮食10吨,每吨收购价为1000元, 运输单位发票上注明,运费1700元,建设基金300元,保险费150元,装卸 费250元,粮食验收入库,款项已付。26日销售用8日购进的粮食生产的白酒 15吨,单位不含税售价为50000元/吨,收到货款。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8日 原材料入库价值=1000×10×90%+(1700+300)× (1-7%)+150+250=1126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10%+(1700+300)×7% =1140(元)。 借:原材料 112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40 贷:现金 10000 银行存款 2400 2.3月26日 销项税额=50000×15×17%=127500(元); 从价定率计算的消费税=50000×15×25%=187500(元); 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 2000×0?5×15=15000(元)。 借:银行存款 87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2500 (187500+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2500 3.31日相关税金账户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26360 (127500-114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26360 城市维护建设税=(126360+202500)×7% =23020.2(元); 教育费附加=(126360+202500)×3% =9865.8(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2886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3020.2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986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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