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企业应纳税款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2信息】 白酒企业从事白酒的生产、销售活动,因
此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又因白酒是特定消费品,属国家抑制消费的产品,所以还应缴
纳消费税。企业从农民手中直接购进免税农产品作为原材料时,按税法规定允许按照
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不包
括固定资产)时发生由本企业承担的运输费按税法规定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外购货物必须验收入库才能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财税[2001]0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
类白酒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
税率为每斤0.5元,原来适用比例税率不变。
例如:某酒厂3月8日从农民手中购入粮食10吨,每吨收购价为1000元,
运输单位发票上注明,运费1700元,建设基金300元,保险费150元,装卸
费250元,粮食验收入库,款项已付。26日销售用8日购进的粮食生产的白酒
15吨,单位不含税售价为50000元/吨,收到货款。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8日
原材料入库价值=1000×10×90%+(1700+300)×
(1-7%)+150+250=1126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10%+(1700+300)×7%
=1140(元)。
借:原材料 112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40
贷:现金 10000
银行存款 2400
2.3月26日
销项税额=50000×15×17%=127500(元);
从价定率计算的消费税=50000×15×25%=187500(元);
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 2000×0?5×15=15000(元)。
借:银行存款 87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2500
(187500+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2500
3.31日相关税金账户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26360
(127500-114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26360
城市维护建设税=(126360+202500)×7%
=23020.2(元);
教育费附加=(126360+202500)×3%
=9865.8(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2886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3020.2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9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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