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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房地产营销模式--“回租”带来的会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2-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2信息】 近期,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营销 模式--“回租”。由于回租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而导致较大的社会影响,有 关部门曾专门发文就此进行了规范。在此,仅对其相应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回租”简单分析 “回租”从业务角度可以简单理解为开发商出售房屋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 司)又从业主(房屋的购买者)手中租回该房屋,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商(或物 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结合本文的分析,根据承租方的不同,将“回租”划 分成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承租方为房地产开发商;其二,承租方为开发商的全资子 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下文如无特别指明,物业管理公司均为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 租赁期一般在10年以内,租赁期满后房屋由业主收回。 《租赁》会计准则也规定了“售后租问”业务,其基本特征是商品的出售方和承 租方为同一经济实体。与《租赁》准则比较,承租方是开发商时,业务符合准则关于 “售后租回”的定义,则相应的会计处理须遵循准则的规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承 租房屋呢? 作为开发商全资子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其年度会计报表需要纳入集团合并报表 的合并范围。此时,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组成的集团构成一个会计主体,从该会计 主体的角度看,该房屋的出售方和承租方为同一个主体,即二者组成的集团。因此, 从集团看,该租赁业务符合《租赁》准则的规定:出售方和租赁方为同一实体,集团 的会计处理受《租赁》准则的规范。但是,集团只有编制合并报表时才涉及会计处理, 平常是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是不同的法律实体,在单独核 算时是不同的会计主体,从单个会计主体看,出售方和承租方分别是开发商和物业管 理公司,不是同一经济实体,不符合《租赁》准则的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不受其规 范。下面,结合有关案例加以分析。 案例:假设A开发商在2001年3月30日与业主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面积100M2, 单价为2800元/M2,成本为售价的70%,于4月30日办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 赁合同的生效日为2002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为28240元。租赁期满后, 房屋由业主收回。2002年11月30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假定租金支付 方式为:第一年支付28240元,第二年支付56480元,第三年支付56480元。(每年平均 支付租金较简单,此处略) 二、开发商承租房屋 开发商承租其售出的房屋是典型的售后回租,开发商须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 计处理,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编制合并报表时集团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房屋的耐用年限一般在50年以上,本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占房屋尚可使用 年限的10%,低于75%;支付的租金合计为141200元,占总价款的50%;租赁期后, 房屋归业主所有。根据《租赁》会计准则,该租赁为经营性租赁。出售资产时,不能 确认损益,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 出售房屋时,开发商须将房屋的售价与账面价值(即成本)的差额进行递延,并同 时结转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2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6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8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6000 贷:库存商品 196000 (280000×0.7) 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回租方(即承租方)必须按照租金的支付比例摊销未确 认的损益。如果在租赁期内每年支付的租金相同,则平均摊销未实现损益,支付的现 金(银行存款)与摊销的未实现损益的差额为当期的租赁成本;如果租赁期内每年租金 支付不等,须按照租金支付比例摊销未实现损益,作为支付租金当期租金费用的调整。 第一年开发商支付租金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待摊费用--租金 28240 贷:银行存款 28240 确认租赁费用时,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金 1144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16800 贷:待摊费用--租金 28240 (摊销的未实现收益:84000/(28240+56480+56480)×28240=16800(元)) 第二、第三年支付租金,其会计处理为: 借:待摊费用--租金 56480 贷:银行存款 56480 确认租赁费用时,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金 5360(红字)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33600 贷:待摊费用--租金 28240 (摊销的未实现收益:84000/(28240+56480+56480)×56480=33600(元)) 第四、第五年,因租金已经全部支付,未实现损益已经全部摊销,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金 28240 贷:待摊费用--租金 28240 三、物业管理公司承租房屋 (一)开发商的会计处理 当承租方是物业管理公司时,从单个会计主体看,无论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开发 商,均不符合《租赁》准则规范的回租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出售房屋时,才进行会计 处理: 借:银行存款 2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6000 贷:库存商品 196000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会计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待摊赞用”,贷记“银行存款”; 并把总租金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记入当期的租赁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 记“待摊费用”。 支付租金,物业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 28240 贷:银行存款 28240 第二、第三年的金额分别为56480元、56480元 摊销租赁成本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租金 28240 贷:待摊费用 28240 每年摊销的成本:(28240+56480+56480)/5=28240(元) (三)编制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我国的合并报表是在单独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抵消分录,抵消内部交易、未实 现损益等,形成合并报表。根据上文分析,从集团看,房屋出售方和承租方均为集团, 符合《租赁》准则的规定,该租赁业务通过第三方(房屋的购买人,即业主)形成内部 交易,并形成了未实现损益,该未实现损益需要编制抵消分录进行抵消。该如何抵消 呢?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仅仅规范了集团内部直接内部交易及其形成的未 实现收益的抵消,而对如何抵消通过第三方形成的间接内部交易及未实现的收益未作 说明。根据《租赁》准则中关于“回租业务在出售商品时不确认损益且未确认的损益 需要按照租金支付比例摊销”的基本原则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抵消未实现 损益的基本原则,可以编制如下抵消分录: 第一年编制合并报表,首先必须抵消销售时开发商已经确认的集团未实现收益, 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84000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84000 (未实现损益=280000-196000) 其次,调整物业管理公司当期多确认的租赁成本,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16800 贷:其他业务支出 16800 (多确认的租赁成本=84000/(28240+56480+56480)×2824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的余额为:67200元 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首先要调整以前年度确认的未实现收益和租赁成本对 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同时调整当年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多确认的租赁成本。 第二年编制合并报表时,抵消会计分录为: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67200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67200 调整当年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多确认的租赁成本,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收益 33600 贷:其他业务支出 33600 (33600=84000/(28240+56480+56480)×5648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的余额为:33600元 第三年编制合并报表时,抵消未实现利润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分录为: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33600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33600 抵消物业管理公司多确认的租赁成本,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收益 33600 贷:其他业务支出 33600 (33600=84000/(28240+56480+56480)×5648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的余额为:0元。由于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已全 部摊销,第四、第五年合并会计报表时,不需要再编制抵消分录。 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采用类似于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方法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抵消分录也相应调整。但是,抵消的基本原则不变。(ai200210045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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