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金核算的微妙变化
录入时间:2002-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2信息】 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
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与1992年12月31日发布的行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
相比较,在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都作了重大调整。本文将资
产要素中的长期资产核算中的易被疏漏(本文称为“微”)和更趋合理(本文称为“妙”)
的一些变化进行了整理归纳,以期引起曾长期按行业会计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们的
注意。
一、长期投资核算的微妙变化
(一)对取得长期债权投资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旧制度规定,计入投资成本,
债券溢价或折价中包括这部分费用。新制度规定,对于金额较大的,设置“债券费用”
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债券存续期间内计提利息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对于金额
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总之,在计算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时,不包括相关
税费。
(二)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旧制度未规定投资企业收到的被投资单位分派
的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盈余分配的处理,新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收到的被投资单位
分派的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盈余的分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适用范围,旧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
50%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为25%)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
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股权的,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
算。旧制度未规定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新制度规定了股权投资差额的计算及摊销原
则。旧制度未规定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企业应在
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
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长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旧制度对长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或账面价值计
价,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成本或账面价值反映;新制度规定,期末长期投资按其账面
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
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二、固定资产核算的微妙变化
(一)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
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新制度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
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
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根据重要性原则,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
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
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需设置和运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对于接受损赠、无偿调入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确认的固定
资产原价或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同时反映其累计折旧;新制度规定,直
接以净值(或加相关税费)入账,不再体现反映其新旧程度的累计折旧,企业只需在此
价值基础上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三)对于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间节点,旧制度规定不明确,有些企业固定
资产已交付使用好几年,但因没办竣工决算手续,致使固定资产迟迟未入账,也不计
提折旧;新制度规定,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
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不再使
用“交付使用”、“竣工决算”的时点概念。
(四)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
目,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才能处理,如果未经批准,就只能挂在账上。新制度规
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
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进行处理,并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
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五)固定资产的期末计价,旧制度规定,按历史成本计价;新制度规定,按账面
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要计提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三、无形资产核算的微妙变化
(一)对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
支出数作为入账价值。新制度规定,只能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
费用作为入账价值,而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
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且强调了已计
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
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二)对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方法,旧制度规定,所得价款通过“其他
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结转摊余价值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
资产损失”科目。
(三)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旧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
资产的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根据其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新制度规
定,无形资产应当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
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净额反映。
除以上各类长期资产核算新旧制度规定不同外,对其他资产核算的变化主要有:
旧制度规定列作递延资产的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
均摊销;新制度规定,列为其他资产的长期待摊费用,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
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
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i20021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