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收帐款质押担保相关问题的探讨
录入时间:2002-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2信息】 担保,尤其是融资担保的风险比较大,对
于面向中小企业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来说,如何在扩大业务的同时,规避、化解
风险,维护自身的权益是永恒的课题。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通过谨慎选择被担保人,全
面、严格的评审,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设置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利益的保证合同
条款来实现,除此之外,为加强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反担保的设置也是比较重要的环
节。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
提供反担保。这体现了法律对担保人权利的保护。从理论上说,一切有相对稳定价值
的物品或权益都可以作为反担保物。从担保人角度看,价值稳定甚至有可能逐渐升值
的物品是最理想的反担保。这些反担保物通常是土地和房产,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
讲,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大多没有可作为反担保物的房地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
并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企业物权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将中小
企业最常见的资产--应收账款作为反担保物,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本文从担
保公司角度对相关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应收账款质钾担保的概念
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如下法律关系:
出质人: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
质押权人:担保公司
被保证人:贷款银行
债务人:应收款的付款方。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应收账款向质押权人提供反担保,以获得质押权人对
被保证人的第三方保证,从而使出质人得到被保证人的贷款,同时,出质人承诺以收
回的应收账款归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会计核算上所指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
具体说来,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
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考虑到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我们将应
收款限定在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范围内,且不包括代垫费用。
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基本程序设计
借鉴国外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成功经验,我们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本程
序设定如下:
1.在质押权人对出质人进行评审时,认为根据出质人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进
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时,通知出质人将一批其货物已经销售或劳务已经发生但没有收
到货款的发票及相关资料送到质押权人处,接受质押权人的审查。
2.质押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能力和付款能力进行评估,对不符合信用标准的企
业的销售发票予以退回,不接受其作为质押品。
3.质押权人与出质人商谈一个质押品账面价值的折扣率,通常的折扣率在总抵
押账面价值的50%-75%左右。当然,质押权人在开始做新的应收账款抵押贷款时,
由于对债务人的信用不甚了解,可能提出的折扣率会低些(如50%),但当质押权人获
得了经验后,可以适当提高折扣率(如75%或80%)。
4.确定折扣率后,质押权人可就担保的费率进行谈判,可在谈判中引入菜单式
合同,如不同折扣率下,适用不同的担保费率。
5.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6.质押权人与被担保人签定保证合同。
7.被保证人向出质人发放贷款。
8.质押权人对应收账款进行监管,如有问题出现,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及
《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设定的追索权向出质人进行追索。
三、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分析及规避方法
上面所谈的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本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防范风险,还
要对每个程序进行具体的限定补充。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来自出质人和债务人,现分别分析如下:
(一)主体风险
出质人:存在贷款期内破产的风险。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自身有比较多的不确定
因素,加之经营的业务比较单一,外界经营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力比较强,所以他们的
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一笔交易的失败就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对影响企业持续经营
的因素要给予高度重视。
化解该项风险的措施是对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做相应的限定:
1.合法经营在3年以上;
2.无不良记录;
3.近三年无经营性亏损;
4.主要经营人员无变更;
5.主营业务目前经营正常;
6.已在贷款行开户并有结算业务。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主体风险也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因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实际
上是将对出质人的履约信用评价转移到了债务人身上,如果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强,
极有可能导致出质人不能按期收回应收款,将直接影响到出质人按期还款,从而给质
押权人造成损失。
化解该项风险的措施是对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做相应的限定:
1.合法经营单位,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
2.主营业务收入较好,财务状况比较好;
3.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记录;
4.同意并配合出质人以应收账款出质,并且出具愿意配合质押权人和被保证人
工作的承诺书。
(二)履约风险
如果形成应收账款的合同出现履约风险,那将直接影响到出质人按期还款,从而
给质押权人和被保证人造成损失。
为规避履约风险,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是否真实有效。要查看合同原件,仔细推敲是否为有效
合同,要特别注意付款和违约条款的规定,同时应关注双方资金往来明细账、银行进
账单等财务资料及历史交易情况、履约情况。
2.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因为只有能确认为收入的
应收账款,才能相应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收入确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
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应该注意的是,实际业务中,除了依据以上四个基本条件,还要注意特殊情况下,
如何确认销售收入,如定制软件收入、让渡无形资产的收入等,因此,职业判断比较
重要。
3.该项业务在债务人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是否重要。根据其重要程度可以推测债
务人对该项应付款的重视程度,一般来说,即使财务状况好的企业,在资金计划中,
对不是自己核心业务的应付款的是不够重视的,这也将影响应收款的按时归还。
4.应收款的设定是否可行。我们注意到,实际业务中多数合同,特别是涉及工
程的合同的付款条款都是约定分期付款,一般有10%左右的预付款,合同义务履行以
后,再一次或分次支付60-80%的合同款,余下的10%-30%作为质量保证金,约定1-
3年支付。预付款的金额不大,而质保金的回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收款的设
定应为60%-80%的合同款。
5,债务人是否同意配合。应请债务人出具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包括如下内容:
(1)债务人确认合同真实、有效,并愿意按照合同条款履约;
(2)债务人愿意配合质押权人监控应收账款;
(3)债务人若违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实施起来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因为如果债务人是上市公
司或者比较有名气的大型企业,他们会拒绝出具承诺书,理由是出类似法律文件程序
比较复杂,而且对自身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该种情况下,建议对该笔应收账款质押
的可行性给予慎重思考,如果认为存在履约风险,建议放弃。
6.贷款资金和还款资金是否安全。如果贷款资金不是用于出质人的正常经营或
者应收款被出质人挪用,则严重影响出质人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因此设立监管账户是
非常必要的措施。
所谓监管账户是指出质人在贷款行设立专门账户,此账户既作为贷款的发放账户,
同时按照与质押权人、被保证人、债务人的约定,又作为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被保
证人应协助监管该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出质人对该比贷款专款专用(贷款支出时,
每一笔开支须经出质人核实,并盖章同意)。当应收款到账后,如果该账户资金余额
接近贷款额50%时,在没有质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保证人保证该账户只收不
付。在监管账户存入资金金额超过质押人的贷款额时,出质人可以支用多余资金。
7.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期限的设定是否合理。为保证出质人按时归还贷款,应收
账款质押担保期限应长于应收账款收回期限,但不宜过长,以1-2月为宜。如过长,
会增大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8.质押权人的权利是否完整。如果应收款不能按期收回,对于质押权人来说,
代出质人归还贷款是不可避免的事,为了保证自身利益,质押权人在合同中,应约定
质押权人不仅对应收款有留置权,而且对出质人(商品销售者)有追索权,当应收款出
现追索困难时,质押权人有权向出质人追索,这是因为在应收款质押反担保贷款中,
如果购买商品的企业不付款的话,销售企业必须承担这个损失。
四、出现风险后的解决方式
如果质押权人在《委托保证合同》签定之前,发现风险点,停止进行担保即可。
如果在贷款发放后出现风险,且足以使出质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则一方面应通过监
管账户控制出质人资金,另一方面应做好诉讼的准备工作。
以上是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相关问题的一些初步探讨,因为担保行业在我国的起
步比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成熟的经验比较少。而到目前为止,开展应收账款质押
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很少,案例屈指可数,因此如何安全有效的开展此项业务,需要我
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深入研究和总结。(u200209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