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的分类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2信息】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
于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
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
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计交增值税。但
在计交增值税时,有关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现分类介绍如下:
第一类是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无论是
委托代销行为还是受托代销行为,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
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
两种:
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其实际售
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
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
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账务
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双方的其他会计处理略(下同)。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
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的
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款;受托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冲
减应付账款。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第二类是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
目(或免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
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
状况。所以,销售不能成立。
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
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也不能作为销售。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
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能确认为销售实现。
不具备销售实质,而在计交增值税时视同销售,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发生
这类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
入该类项目成本。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存货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交纳的增值税转
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类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
个人消费等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形。
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
务得以减少,与现金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销售的实质。企业应按不含
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用于内外债务的清偿。其账务处理如
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虽然符合销售条件,但其清偿的是企业内
部债务,最终消费者是企业内部非生产经营机构和个人,未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的。
所以税法规定为不予抵扣项目,按其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存
货的成本,一并用于内部债务的清偿。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类是购销同时实现的以货换货行为。以货换货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购买货物,
销售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按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进价和售出
货物的不含税售价计算,换入货物与换出货物之间的差额作应收、应付账款或银行存
款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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