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录入时间:2002-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2信息】 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的计 提与处理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使得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与缴纳税款方面出现了差错, 引发了不必要的麻烦。   核算办法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规定:“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 坏账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 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 定,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 接计入会计当期,除此,企业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批。   计提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 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 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 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 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 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到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 账准备。”从这些规定足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所确认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仅 限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而且还不是全部的“应收账款”,因为其第五 十三条明确地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 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 额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则是:“计提坏账准备的年 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 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至于 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税收上没有有明确的 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由此可见, 税务的规定要比财务的规定宽。   计提标准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 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可以选择使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 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具有较大的自由。与此相比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则很单一,规定企业只能 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计提比例不同   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规定由 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 估计”确定计提比例。事实上,《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可能确定一个统一的计提比例, 因为它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方法不同,比例自然不可能相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 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