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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2信息】 请问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如何进行 会计处理? 答:按照国办发[2000]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西推广应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 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纳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知。这一特殊规 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对全面推 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起到了积极作用。那么,企业在购进设备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呢?由于有关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因此建议企业采用以下会计处理方法: 1.对企业购进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项税额计入固 定资产的价值。但因“意见”特别规定,企此购进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进项税 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进项税额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企业购进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属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按照税收法 规规定,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应按税收法 规规定逐年计提折旧,在成本中列支。但因“意见”特别规定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一次性列支,意味着不实行进年提取折旧,而是一次性在税前列支。因此, 可把在税前一次性列支视同一次性计提折旧。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进价8000元,专 用发展注明的进项税额1360元,价税合计9360元。 购进税控设备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8000 应交税企——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同时,税前一次性列支折旧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8000 贷:累计折旧 8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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