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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工具选择与结算风险规避

录入时间:2002-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2信息】 结算工具是债权、债务清偿的载体,企业 资金支付与回笼均需要通过结算工具。不同的结算工具含有不同的风险因素,适用于 不同的信用环境。选择合适的结算工具,是贯彻企业信用政策与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 措施,可帮助企业防范坏账风险,减少三角债的发生,改善自身的竞争地位,而选用 不当的结算工具将增加企业资金风险,甚至可能给企业造成巨额损失。为增强会计人 员对结算工具的认识,以下谈谈几种常用结算工具的功能与风险防范。 一、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本身 仅作为支付结算的手段,不承载任何信用,其风险主要来源会计人员或销售人员对其 程序的误解或滥用。某些购货单位办理汇款后,将回单传真至销货单位,要求销货单 位据此发货,很多企业的经办人员误认为钱已通过银行汇出,收款就没有风险了,遂 按对方要求将货物发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74条规定,“汇款回单 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第127条还规定,“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因此,这种 方式收款没有保证,对信用较差或缺乏了解的购货单位草率发货,最终可能钱货两空。 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 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其风险主要来源两 方面,一是出票不规范,到期被付款行拒付。防范这类风险要求会计人员熟悉《票据 法》,对票据需要进行审核,如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 容是否一致,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 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 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规范、连续。二是来自于欺 诈,即票据的伪造、变造。由于银行汇票可全国范围内背书转让,不指定代理付款行, 流动性强,市场上出现一些伪造、变造票据。因而,会计人员或销售人员对此应有高 度的警惕性,对于存在有疑点的银行汇票,特别是经多次背书后的票据,应尽快去开 户银行解付后,再办理发货。 三、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五条件支付确 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由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与由银 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结算的 特点在于其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因而,银行承兑汇票承载着银行信用,收款单位 到期不承担违约风险。与银行汇票不同的是,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只是根据付款单位信 用状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信用在A级以上,保证金比例一般低下50%。同时, 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较长,通常达4-6个月,便于转让流通和向银行申请贴现或向中 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因而,在购货单位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一时难以支付现款, 可以要求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向银行申请贴现或背书转让,解决自身资金 周转问题。 商业承兑汇票承载的是商业信用,但也具有贴现和背书转让的功能,其优点是开 具方便,不需要通过银行中介,无需交纳保证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种有利的条件, 扩大票据在销货中的应用,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 四、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承载着付款人的商业信用,银行又起 中介作用,能否收到款项要看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特别是在交易双方彼此 不熟悉时,收款单位又无法通过合适的程序查证出票人信用,能否收款完全依赖出票 人信用,因此,支票信用普遍较低。为降低收款风险同时防止客户流失,对于信用一 般或者缺乏了解的客户,销货时有两种可行的变通措施,一是将支票立即送交出票人 代理付款银行,俗称“顺轧”,一般情况下当时就能完成划款;二是改用其它结算工 具,如银行本票。 五、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文付的款项, 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承载着银行信用,银行见票即付,收款安全性很高, 并可背书转让,流动性较强。采取银行本票结算,企业见票发货,不用担心收款风险, 但前提是会计人员必须熟悉银行本票的要素及防伪措施,并能按票据法有关规定对其 进行审查。 结算工具的选择与结算风险规避是企业信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审 慎的信用结算政策,并作为企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贯彻执行。 (ai2002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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