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自然损耗导致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2信息】 按照现行一般做法,发生盈亏和毁损的存 货,在报经批准以前,应按成本(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其中,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然而笔者认为。对 于自然损耗导致的存货盘亏转作管理费用,似乎欠妥。因为: 1.不符合客观性原则。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 活动发生的各种费用。显然,存货由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并非企业行政管理 部门的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能控制,却要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很不客观。 2.不符合配比原则。原材料等存货的自然损耗与材料采购时的合理损耗是同一 性质,理应调整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单位实际成本。若将其转作管理费用,就会导 致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制造成本降低,从而使产品的销售收入与其产品销售成举不能 配比。 3.不便于对责任中心业绩考核。自然损耗导致存货盘亏的不同会计处理,将会 便标准成不中心和费用中心有不同的考核结论,因为单位存货的自然损耗量在一定的 时期内基本固定,所以企业一个会计期间内存货的自然损耗量与投入的原材料和产出 的产成品等存货量密切相关。将这种存货的自然损耗在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单位实 际成本中调整 (即列入标准成本中心)比转作管理费用(即列入费用中心)更有利于合 理考核责任中心业绩。 基于以上原因,对自然损耗造成存货盘亏,在报经批准以前,应按其成本(计划 成本或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以后转增发出存货或期末 存货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原材料”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