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自营国债收入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2信息】 我国政府发行的国债种类颇多,近几年,
随着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部分国债也开始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
交易,成为投资者投资选择的品种。作为有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也常将国债列入证券
投资组合,作为较稳健的投资品种。如何对证券公司自营国债业务进行帐务处理,是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上市流通的国债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性。
一方面,国债有利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按照我国1994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为:纳税人持有的国债面值
×国债利率×纳税人持有国债的期限。
另一方面,上市国债与上市股票有相似之处。买卖收益随着交易的结束立即产生,
不受国债付息日的限制。买卖收益又与应得国债利息收入往往不一致,前者有时比后
者多,有时比后者少,买卖收益减应得国债利息收入后所得,则为投资者的额外盈利
或亏损。
那么,如何对上市国债买卖进行帐务处理呢?目前,有两种处理方法是较具代表
性的。
第一种处理方法认为,国债买卖产生的收益根据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
在交税时,应将这部分收益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剔除,在帐务处理上,直接将收益计入
“投资收益”帐户中。
第二种处理方法认为,国债买卖收益应视同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一样,卖出国债应
作为证券销售处理,计入“证券销售”帐务,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有失偏颇。我们在帐务处理上既要考虑上市国
债利息收入的免税性,又要考虑买卖国债所得的额外盈利或亏损(指买卖差价扣除应
得国债利息后剩下的部分)的非免税性。上述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只考虑了国债的免
税性,而第二种处理方法只考虑了买卖收益的非免税性。现举例说明正确的帐务处理
方法。
假定1996年6月14日财政部发行了一批十年期国债,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该国债的年利率为11.83%,且规定于每年6月14日付息一次。现有一券商于1999年7
月2日以150元的价格(面值100元)购进100万元面值的国债,至1999年9月2日,该国
债价格上涨到155.2元,券商于当日抛出该批国债(不考虑国债交易费用)。
(1) 1999年7月2日,券商购入国债时
借:自营库存证券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2)1999年9月2日,券商抛出该批国债,得现金1,552,000元。其中,券商持有
该国债两个月,应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1,000,000×11.83%×2/12=19,716.67元。
根据税法规定该部分收入应予以免税,计入“投资收益”帐户;另外,1,552,000-
19,716.67=1,532,283.33元是扣除利息收入后投资者抛售国债所得价款,应计入“证
券销售”帐户。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552,000.00
贷:投资收益 19,716.67
证券销售 1,532,283.33
同时结转国债销售成本:
借:证券销售 1,500,000
贷:自营库存证券 1,500,000
此时,“证券销售”帐户有贷方余额32,283.33元。这就是投资者投资国债买卖
所得的超过国债利息收入部分的买卖收益,这部分收益应与股票买卖产生的收益一样,
必须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假如券商于1999年9月2日抛售国债时,该国债的价格为145元,则9月2日会计帐
务处理时,首先仍将2个月所持国债的利息收入19,716.67元计入“投资收益”,然后,
将1,430,283.33(1,450,000-19,716.67)元计入“证券销售”。
借:银行存款 1,450,000,00
贷:投资收益 19,716.67
证券销售 1,430,283.33
同时结转国债销售成本:
借:证券销售 1,500,000
贷:自营库存证券 1,500,000
此时,“证券销售”帐户为借方余额69,716.67元。这表明投资者投资国债买卖
非但没有赚取应得利息收入部分19,716.67元,另外还亏损了50,000元,也即剔除利
息收入的因素,投机买卖国债亏损69,716.67元,这部分亏损抵减营业收入。
归纳上述帐务处理结果:
一是不管国债买卖盈亏如何,首先都按规定计算投资者持有国债期间应得的国债
利息收入,并将其记入“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是抛售国债所得价款,在剔除了国债利息收入以后,全部计入“证券销售”贷
方,同时将“自营库存证券”转入“证券销售”借方。“证券销售”借贷方相抵后,
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增加营业收入,必须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出现借方
余额,则抵减营业收入。
上述帐务处理方法,一方面使证券公司购买国债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
也没让国家流失任何税额。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