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及包装物租押金处理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增值税与消费税是流转税中最重要的两个
税种。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增值额征税,而消费税只对部
分货物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增值税和消费税最大的区别:一是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二是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
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征收,在流通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而
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但它们之间有一个最显著的联系:即对
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不含从量定额征收的部分)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销
项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不含增值税而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因此,要正确计算应纳消费税或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先要准确核算作为两者计
税依据的销售额。下面就其中的包装物租金及押金是否计入和在何种情况下计入销售
额作一简要说明分析:
一、增值税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货物的各种物品,对于这部分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销售方
可以通过收取包装物租金或者销售时另收取包装物租金或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
早返还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那么这两部分如何计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呢?根据企业
的不同实际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不收取租金及押金的,都应一并直接计算产品
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二是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不另收取租金及押金,按税法规定,包装物销售
收入应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包装物收入记入其它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包装物
成本。销售产品时,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X+Y+(X+Y)×增值税
税率,贷:主营业务收入 X,贷:其它业务收入 Y,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X+Y)×增值税税率(X为产品销售价款,Y为包装物销售价款)。结转包装物成本时,
会计处理为:借:其它业务支出,贷:包装物。
三是销售产品时包装物出租,收取租金而不收押金,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包装物租金,在货物销售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即包装物租金应计算的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应换算成不含税销
售额,计算应交增值税。
包装物租金销售额=租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
包装物租金应计销项税额=包装物租金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Y+X×(1+增值税税率),贷:主
营业务收入 X,贷:其它业务收入 Y/(1+增值税税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Y/(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X×增值税税率(租金收入为Y,产品销售价
款为X)。
四是销售产品、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销售酒类产品之外的货物或者啤酒、
黄酒而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其所取的押金时,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
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逾期”
是指按合同规定实际逾期或以税法规定的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
是否返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但个别包装物因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经报税务机关
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销售产品时,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
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其它应付款--存入保证
金 Y;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押金时,会计处理为:借:其它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Y,
贷:其它业务收入 Y/(1+增值税税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Y/(1+增
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Y为押金);结转包装物成本,会计处理为:借:其它业务支
出,贷:包装物。
销售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
192号文件规定,对上述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和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加收押金。指包装物已随同产品售出并已计税,但为了督促购方退还包装物,在
销售产品时又加收的押金。待购买方按时退还包装物时,除了如数退还加收的押金外,
还应按一定的比例退回收取的包装物价款;若逾期未退还包装物,则没收加收的包装
物押金。“逾期”的含义和计税方法同上,但在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销售产品时会
计分录同上。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会计处理为:借:其它应付款--存入保
证金 Y,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Y/(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贷: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Y/(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贷:营业外收入借贷方差
额(Y为加收押金)。
以上3种业务在计税时应注意3点:①所没收的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还
原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②征税率是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因为没收包
装物押金的行为是延期提高了该包装货物的售价;③加收的押金在逾期没收时,在扣
减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应纳消费税以后的净收入,可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而不必通过“其它业务收入”账户,这与一般的没收押金不同。
二、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
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一是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其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其应纳消
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因为其收入已计入“其它业务收入”中,其应
纳消费税则应计入“其它业务支出”账户。会计处理为:借:其它业务支出 Y×消
费税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Y×消费税税率(Y为包装物价款)
三是出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并入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中交纳消费税。会计处理为:借:其它业务收出 Y/(1+消费税税
率)×消费税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Y/(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Y为逾期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
四是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加收的押金。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
加收押金,应作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该
项消费税可直接冲抵“其它应收款”,冲减后的余额再转入“营业外收入”,其具体
会计处理与一增值税的第4个问题加收押金的处理相同。
此外,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
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会计上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
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对生产并销售啤酒、黄酒等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
品,能明确核算属于此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对押金收入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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