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委托代销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量的企业为
了扩大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企业利润,采取代销的方式进行商
品销售。由于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容易混淆。下面笔者对代
销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介绍。
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出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成本或进价(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
计划成本,采用售价的技售价)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销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受
托单位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委托单位收到代销单位代销货物清单时,应据此开出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受托单位并按不同方式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视同买断
即由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单位按协议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
价可由受托单位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单位所有。委托单位将商
品交付给受托单位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单位,委托单位在
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只有在受托单位将商品销售后,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
时,再确认收入。
当委托单位向受托单位发出代销商品时,按商品的进价或售价(采用售价金额核
算的企业)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委托单位收到受托
单位的代销清单时,按增值税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按协议价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账户
例1:甲批发企业委托乙零售商店代销电器商品400件,协议价1900元/件,进价
为1700元/件,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甲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80000
贷:库存商品-电器商品 680000
收到代销清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商品已全部售出)时:
借:应收账款 889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9200
收到乙商店付来商品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200
贷:应收账款 889200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80000
2.收取手续费
即受托单位根据所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单位来说实
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单位通常应
按照委托单位规定的售价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受托单位将商品销售后,开具代
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交回款项,委托单位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销售价格确认收
入,同时支付代销手续费或受托单位从销售款中扣除手续费,将余款付给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收到受托单位代销清单时,按商品含增值税售价扣除手续费后的差额借
记:“应收账款”账户,按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账户,按不含增值税售价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账户。
例2:假如例1中,乙商店按含税零售价2925元/件出售该商品,甲批发企业按含
税零售价8%支付乙商店手续费。甲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700×400)680000
贷:库存商品-电器商品 680000
收到代销清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商品400件全部售出):
借:应收账款-乙商店 1076400
营业费用 (2925×400×8%)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收到乙商店付来商品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76400
贷:应收账款-乙商店 1076400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80000
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企业受托代销商品时,也应按不同的代销方式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视同买断
企业收到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时,按接收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采
用售价核算的按含税售价),按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账户,采用售价核算的还
要按售价与接收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账户。
将代销商品售出时,按含增值税售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账户,
按不含税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也可暂按含税售价先暂记收入,然后月末汇总计算销项
税额后再借记有关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结转
商品销售成本时,按接收价(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含税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采用售价核算的月末还要随同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
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受托单位送交代销清单时,还应向委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反映进项税
额。根据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账户。按增值税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账户。
例3:沿用前例1,但甲批发企业与乙零售商店协商确定的不含增值税接收价为
1900元/件。乙零售商店采用售价核算制,实际含税零售价为2925元/件,应作会计
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925×400)117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900×400)760000
商品进销差价 410000
代销商品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170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170000
收到委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00×400×17%)129200
代销商品款 760000
贷:应付账款 889200
月末分摊进销差价(假定该月进销差价率为35%):
借:商品进销差价 (1170000×35%)409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9500
付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889200
贷:银行存款 889200
2.收取手续费
受托单位按委托单位规定的价格将商品销售出去后,委托单位另行支付手续费,
或受托单位从销售款中扣除手续费后向委托单位结算,并将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
企业收到委托单位交来代销商品时,按估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按售价
贷记“代销商品款”账户。
将受托代销的商品销售时,应根据规定向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之和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不含税
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账户,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账户。同时,按售价借记“代销商品款”账户,按售价贷记“受托代销商
品”账户。
将代销清单送交委托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和支付代销商品款。此时按含
增值税售价借记“应付账款”账户,按计算的代销手续费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含增值税售价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差额贷记“银行存款”
等账户。并按规定结算应负担营业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收到委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时,按专用发票列示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贷记“应付账款”账户。
例4:沿用前例1(甲批发企业委托乙零售商店代销商品),但零售价为2925元/件,
代销手续费为含税零售价的8%,乙商店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925×400)117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900×400)1170000
代销商品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17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170000
收到委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应付账款 170000
付还代销商品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17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2925×400×8%)93600
银行存款 1076400
结算代销收入应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14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36000×5%)4680.00
-应交城建税 (4680×7%)327.6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680×3%)140.40(i200205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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