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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2-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2信息】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具体准则--中期财务 报告》,规范了企业的中期报告问题,进一步提高了我国财务报告的质量。中期报告 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包括季度财务报表以及上市公司的申报(半年)。 由于我国税法规定所得税按会计年度计算缴纳,因此,中期报告的所得税的计量和确 认是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上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独立观”,另一种是“一 体观”。 “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其采用的会计原则和程序与 年度财务报告政策相一致。其优点是可操作性强,不必采用过多的估计办法,所反映 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比较可靠;缺点是可能会导致各中期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配比 和各期间收益的非正常变动,使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影响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与预 测。 “一体观”,也称“整体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期财务报告采用会计原则和程序时,必须考虑到全年将要发生的情况,年度经营费 用需要根据年度预测的销售量、业务量进行估计,并分配给各个中期。“一体观”的 优点是可以避免因人为割裂会计期间而导致的各期间收益的非正常变动,从而有利于 年度收益的预测;缺点是采用“一体观”需要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职业判断,可能导致 年度各中期收益的平稳化,容易操控收益。但是,如果会计人员判断错误,必然导致 在年末进行调整,从而使最后一个中期报告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两种不同的会计理论对中报所得税的处理结果有不同的影响。 “独立观”的处 理比较简单,中期所得税的计算以中期会计利润总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可。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 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某企业上半年税前利润3万元,全年税前利润8万元。 上半年编制中期报告时,在“独立观”下,上半年所得税费用计算如下: 上半年应纳所得税=30000×18%=5400(元)。 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5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5400 由上可以看出“独立观”的缺陷,因为全年税前利润为8万元,依法应按27%的 税率计算所得税,因此,编制全年财务报告时,必须补提少计算的所得税。 全年应纳所得税=80000×27%=21600(元); 补计应纳所得税=21600-5400=16200(元)。 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16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16200 相比“独立观”存在的缺陷, “一体观”对中期报告所得税的处理就合理多了。 根据“一体观”的理论,中期报告期间视为会计年度整体的一部分。因此,编制中期 报告时,应以预期的全年有效税率估计所得税费用和利益(当企业发生亏损时)。沿用 前例,在“一体观”之下,上半年所得税费用计算如下: (1)预计全年利润肯定超过3万元,但在10万元以下,约为8万元; (2)估计全年所得税税额为:全年应纳所得税=80000× 27%=21600(元); (3)计算全年有效税率为:全年有效税率=21600/ 80000=27%; (4)计算中期报告所得税税额: 上半年应纳所得税=30000× 27%=8100(元)。 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8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8100 我国《企业具体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征求意见稿)》规定, “企业应在中期确 认所得税费用。中期所得税的计算应以中期会计利润总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得。”应理 解为是采取了“独立观”,因为整个中期财务报告(征求意见稿)都是采取了“独立观”。 同时规定,“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 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 待摊。”所得税也是一种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因此可以确定在我国应采取“独立观” 来处理中期报告所得税问题,这符合我国的现状。(a200203190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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