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用净增值法编制增值表的优越性
录入时间:2002-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2/25/2002信息】 增值表是一种反映企业的增值额及其在企
业务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分配情况的财务报告。增值表编制的基本原理是“增值额一分
配额”。等式左边是企业当期新创造的价值,即企业对其各利益集团的贡献;等式右
边是对企业当期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反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根据对企业增值额含义
的不同理解,可将增值额分为总增值额(GVA)和净增值额(NVA),由此增值表的编
制方法也分为总增值法和净增值法。
净增值法与总增值法争论的焦点在于对折旧的处理上,总增值法认为,企业当期
的增值额等于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减去当期所耗费的购货成本和劳务后的余额。净增
值法认为,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减去当期所耗费的购货成本和劳务后的余额,还应再
扣除当期应计提的折旧。因为,折旧是一种已消耗资源的补偿,而不是价值增值,不
应列作企业的增值额。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净增值法在对增值表的编报和信息披露方
面较总增值法更加科学合理,具有更大优越性,更有利于企业各相关利益集团的长远
发展。笔者在此就净增值法的优越性作以下具体论述。
一、净增值法下,增值额的概念将会经济学中收益的定义,真正体现增值额与财
富创造是同义词的思想。早在20世纪物年代,经济学家希克斯对企业收益的定义是企
业年初与年末财富不变的情况下所能消费的最大数额,即企业新创造的财富。增值表
是站在企业相关利益集团的角度编制的收益表,其增值额所要体现的正是企业当期新
创造的财富,这与经济学对收益的定义是相同的。而净增值法下扣除折旧因素计算的
增值额同经济学上计算的企业收益趋于一致。
二、净增值法符合会计学中折旧的定义。折旧是初始投入资本在预计使用年限中
的分配。从理论上说,折旧并不是企业新创造的价值,而是企业已消耗资源的补偿,
因此企业的增值额中不应该包含折旧部分。因此,就增值的本质来说,净增值法更符
合增值的概念,只有净增值才是企业真正可分配价值,而折旧不是;同时净增值法不
增值表上面的增值部分与下面的各相关利益集团所得到的利益分配才一一对应。
三、净增值法有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增值表力图表达的是企业对其相关利
益集团所作的贡献,企业当期创造的财富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分配给各有关利益集团。
从经济学的角度,折旧是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的源泉,是企业持续经营的保
证,因此只有净增值法下计算的增值额才是企业真正可分配价值,而总增值法不是。
四、净增值法能够使企业制定出正确的生产经营决策。对外支付的委托加工费是
企业当期从外部购人的劳务成本,要从当期的销售收入中扣除,那么在企业完全依赖
于委托加工进行生产的情况下,因为企业无需计提折旧,使用总增值法和使用净增值
法所编制增值表的结果完全一样。而企业在拥有固定资产并每期计提折旧的情况下按
总增值法计算的增值额,会大于企业不计提折旧、只发生委托加工费时用总增值法计
算的增值额,可是企业的实际支出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企业采用总增值法编制增
值表时,经营者便会为了增加本期的增值额而倾向于购置固定资产,而不是从企业的
经济效益出发决定自行生产还是委托加工。当我们运用净增值法时,由于净增值中不
包含折旧,因此其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没有“逆向选择”的影响。
五、净增值法符合会计上的配比原则和一致性原则。由于折旧是本期资本耗费的
补偿,应从所得收入中扣除,因此净增值法计算的增值额更符合会计中的配比原则。
而且,由于折旧在性质上与企业的材料费用相同,因此净增值法对它们采用同样的处
理方法又符合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
六、净增值法考虑了企业资本的变化。企业初始投入生产的资本——固定资产,
在每期创造价值的同时不断消耗,其价值逐步转移到产品当中并通过产品销售而实现,
即企业的投入资本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先用来弥补这部分资本
的减损,以使企业保持正常的资本规模。
七、净增值法为企业确定生产效率奖酬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在激发职工工作热情
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衡量职工当期所得分配额高低的指标就是职工所得率,即(工资
额/当期增值额)xl00%,净增值中扣掉了折旧,其计算的职工所得率高于总增值法
下计算的职工所得率。而折旧并不是企业的可分配价值,这使得总增值法低估了职工
贡献的能力,因此用净增值法得到的职工所得率更为准确,有利于企业制定奖酬制度,
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
八、净增值法有利于科学计算企业的增值税。增值表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增值额
可以与企业增值税的计算联系起来,因为二者源于同一思想。由于企业在购入固定资
产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以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在净增值法
下是作为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对折旧不再计缴增值税。而以总增值法作为计税基
础,则相当于对折旧又征缴了一次增值税。所以运用净增值法可以避免对折旧的双重
征税,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九、净增值法更符合契约理论对现代企业所下的企业是“利益集团集合作”的定
义。净增值法与对职工。资本提供者、债权人及政府等相关利益集团的贡献回报概念
更趋一致,体现了与企业有关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协作精神,更适应于现代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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