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2信息】 某铸造厂接到市地税局稽查局关于对该企
业因多提坏账准备,虚列支出,构成偷税的处理决定:补税9526.80元,并处0.5倍罚
款。起因是这样的:
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该厂2001年度账簿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应收账
款”账户年末余额为781950.5元,本年度未发生坏账损失,而“坏账准备”账户年终
贷方余额却为32778.84元。
该铸造厂年终实际应提取坏账准备为781950.5元×5‰=3909.75元。而该厂财务
人员没有理解财务制度规定,按年累提,不作冲减,从而多计期间费用32778.84元—
3909.75元=28869.09元,造成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偷逃企业所得税28869.09×33%
(该厂适用税率)=9526.80(元)的违法事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
规定,遂对该厂作出了上述补税和罚款的处理决定。
如何提取坏账准备呢?
新《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
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
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
备”。第五十三条对此又专门规定了“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账的可收回性,
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
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我国会计实务中多数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
法。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企业会计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
备的方法。
运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每期应提的备抵数额用坏账损失的综合百分比即坏
账率乘账面应收账款余额求得,再比照“坏账准备”的原有余额确定其应予贷记或借
记的数额。按下列四种情况分别计算: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时:
坏账准备金额=当期应收账款余额×该行业坏账率
2.如果已提取的坏账准备为借方余额时:
本期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本期应收账款余款×该行业坏账率+坏账准备借方余
额
3.如果已提取的坏账准备为贷方余额且小于应保留的坏账准备数时:
本期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本期应保留的坏账准备数-坏账准备贷方余额=本期应
收账款余款×该行业坏账率-坏账准备贷方余额
4.如果已提取的坏账准备为贷方余额且大于应保留的坏账准备数时:
本期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贷方余额—本期应保留的坏账准备数=坏账准
备贷方余额—本期应收账款余额×该行业坏账率。
在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时,企业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提取坏账准备
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销坏账准备时,借记“坏账
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谨防假“坏账准备”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
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但常有企业将其当作调节企业利润的“法
宝”。特别是在当前企业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重普遍较大的情况下,过低的提取率可
以平滑收益,不仅虚增了当期利润,也夸大了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同时更要防止
企业根据需要,通过提高不符合坏账条件的应收账款的坏账率,给“坏账准备”科目
“注水”,虚列支出,减少当期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正因为如此,新《企业会计制度》特别强调了“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
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
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
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为了让会计人员便于操作,新《企业会计制度》还具体规定了:除有确凿证据表
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
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
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外,下列各种情况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