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减免或退还的税款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某单位属校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国税
局、地税局均退返该单位以前某年度税款。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因不知如何做账,该单位挂在“其他应付款“中。曾向当地地税局咨询,
答复是退返的企业所得税作“盈余公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转入“营业外收入”,
还需缴纳所得税。对此,该单位不甚明白,既然是退返的税款,还需再缴“企业所得
税”吗?另外,请问退返的增值税如何作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
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应
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询问的返还的流转税应按以上规定处理。退还的企业
所得税可不再并入利润缴税。企业收到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时,
账务处理如下: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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