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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摊投资分配方法辨析与运用要点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待摊投资指建设单位在投资建设管理活动 中所发生的,不能单独形成资产实体但与建设项目整体建成密切相关,必须以恰当方 式分配计入各项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 及拆迁补偿费、勘探设计费、临时设施费、借款利息、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报废工程损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等具体内容。待摊投资属于建设项 目的间接成本,具有开支内容政策性强、费用金额弹性较大的特点。据测算,一般情 况下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达15%以上,目前更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因此其分配方法 是否科学合理,对于正确计算建设项目所属各项新增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具有十分 重要的影响。 在当前的投资建设实施中,独立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项目, 通常采用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移交时,按实际分配率或者按概算分配率分配待 摊投资的方法。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规定,这两种分配方法的有关计算公式如 下: 实际分配率=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 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l00%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投资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 工程、安装工程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 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需要安 装设备的成本合计实际分配率(或概率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法与概算分配率法有如下凡点不同: 1、被分配对象不同。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实际分配率法以实际已经发生 的待摊投资为分配对象,采用此法可以确保此前所有已发生的待摊投资,都能在本次 移交资产时被分配完毕,不留余额;而概算分配率法则以项目概算所列的不能直接分 配的待摊投资为分配对象,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内容和金额不可能与概 算预计的情况相符,多分少分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2、计算依据不同,实际分配率利用项目建设过程中。已经完成计划投资任务的 建筑安装工程和需要安装设备的帐面实际成本为计算依据,随着建筑安装和采购活动 的不断深入,不同年度的比率将上下波动;概算分配率则利用上述工程和设备的投资 概算合计数为计算分配的依据,所以不论它们在何时投资,何时竣工移交,待摊投资 的分配比率都是相同的。 3、影响后果不同。尽管上述两种方法都以新增固定资产的直接成本为分配基数, 但是如果选用不同的分配方法,同一项新增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待摊投资必将出现较大 的差异。 总的来说,概算分配率的高低实际上在编制项目概算时就已经确定,不需要经常 计算,方法简便易行,但应谨慎处理实际投资支出与其概算指标的偏差。实际分配率 法真实准确但较为繁琐,另必须注意的是因大多数待摊投资发生在项目建设前期,而 各单项工程的建成移交又通常集中在建设末期,这种时间上的不均衡性将导致前期建 成移交的资产分摊太多,而后期建成移交的资产负担过轻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实际分 配率只适用于那些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概 率分配率则适用于建筑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我国国有建 设项目的建设工期普遍较长,一般实行项目所属单项工程建成一项即交付使用一项的 方法,运用概算分配率法更为合理,也更为广泛。 基本建设概算属于计划性质的指标体系,其组成内容及金额的多少,取决于项目 建设前期有关政治、经济、技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基本 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目前按规定实际可纳入基建项目待摊投资的内容越来越多, 且有些支出项目的发生额已远远超过当初预定的概算标准。也就是说,建设工期越长 的建设项目,待摊投资超范围、超标准的现象越为普遍,且超支的幅度也可能越大。 那么当这些跨年度的建设项目采用概算分配率法时,应该如何处理实际投资支出与概 算指标之间的偏差呢?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此末作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各建设单位 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标准。处理这一问题应将坚持一般会计原则与适时适度地调整概 率分配率相结合。 1、对概算中末列支,但现行制度规定增设的待摊投资项目,如果有明确的受益 对象,应将其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的成本,以符合客观性原则的要求,并尽可能地减少 对应分配待摊投资基数的影响;没真明确受益对象的,再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分配。至 于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项目,应遵照有关规定报请有权部门审批处理,不得随意增 加项目的建设成本。 2、跨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在修正或者调整其基建概、预算时,应该相应地调整项 目的概算分配率。以用作本年度及以后年度内待摊投资的分配标准。为符合历史成本 原则,简化项目建设、接收双方的会计核算工作,一般不宜对以前年度的分配情况进 行追溯性调整。 3、对于采用概算分配率法时所出现的。实际发生的待摊投资与其概算指标之间 的偏差,如果在项目竣工年度累积的金额较少,只要不至造成当年交付使用资产的价 值与同类资产相比出现重大差异,可以在竣工移交资产时转为执行实际分配率法,以 便将帐面待摊投资全部分配完毕,不留余额。 4、如果竣工年度累积的分配偏差较大,按实际分配率全额分配尚末摊销的待摊 投资,势必导致同类固定资产价值的异化。若实行追溯调整的方法,既违背历史成本 原则,又人为地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难度,考虑到待摊投资是建设项目整体筹建过 程中的产物,与具体资产项目的最终形成,一般没有直接的联系,具备了企业开办费 用的某些特性。因此可以在项目竣工年度仍以概算分配率分配待摊投资,未能分摊的 剩余部分由建设单位直接转作“其他投资——递延资产”,移交给资产接收企业后再 视同开办费用逐期摊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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