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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68)

录入时间:2001-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1信息】 第八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缴税的 实际情况。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 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采取了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 以扣除的做法。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 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对这条规定需要解释的是: (一)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 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二)税法所说的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 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 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 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 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5年。 [例]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 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 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 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 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 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 ①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 4000元,其余额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每月应纳税额为: (5000-40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 75×12(月份数)=900(元) 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 %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为: 应纳税额=30000×(1-20%)×20%(税率)=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 减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7 00-5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 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 [15000×(1-20%)×20%(税率)]×(1-30%) =1680(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 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 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 人所得税50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按我国税法规定 前提条件下补减。 (三)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 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四)为了保证正确计算扣除限额及合理扣除境外已纳税额,税法要求:在中国 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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