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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成本的核算(上)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一、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成本的会计处 理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 货(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下同),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 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 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 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 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1.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1: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50 000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 为135000元。乙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45000元,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130000元。不考虑 交易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358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100 存货跌价准备 15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950 2.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100件 (账面价值每件100元,公允价值每件115元)与乙企业交换原材料1000千 克(账面价值每千克10元,公允价值每千克11元),乙企业购入甲企业的产品作 为生产用料。乙企业另支付差价款585元。甲、乙企业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7%, 公允价等于计税价。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甲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585/(100×115) =5.09%,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甲企业应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收到的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585-585/(100×115)×(100×100) =585-508.70=76.30(元) 借:原材料 9576.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1000×11×17 %) 银行存款 585 贷:产成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5(100×115×1 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76.30 乙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5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银行存款 58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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