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成本的核算(上)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一、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成本的会计处
理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
货(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下同),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
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
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
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
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1.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1: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50
000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
为135000元。乙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45000元,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130000元。不考虑
交易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358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100
存货跌价准备 15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950
2.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100件
(账面价值每件100元,公允价值每件115元)与乙企业交换原材料1000千
克(账面价值每千克10元,公允价值每千克11元),乙企业购入甲企业的产品作
为生产用料。乙企业另支付差价款585元。甲、乙企业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7%,
公允价等于计税价。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甲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585/(100×115)
=5.09%,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甲企业应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收到的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585-585/(100×115)×(100×100)
=585-508.70=76.30(元)
借:原材料 9576.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1000×11×17
%)
银行存款 585
贷:产成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5(100×115×1
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76.30
乙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5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银行存款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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