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债务重组——新旧会计制度比较
录入时间:2001-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1信息】 行业会计制度没有涉及债务重组会计核算
和披露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债务重组所作的规定与修订前的债务
重组准则基本一致。为叙述方便,以下所称“原会计制度”指修订前的债务重组准则
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指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或《企业会
计制度》。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原会计制度规定,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
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会计制度规定,债务重组指债权
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会计制度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新的债务重组概念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时
的债务重组,还涉及债权人未作出让步时的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方式
原会计制度规定,债务重组方式包括:(1)以资产清偿债务;(2)债务转为
资本;(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
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新会计制度将原会计制度中的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分拆成两种方式:(1)以低
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低偿债务。其他方式与原会计
制度一致。
三、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一)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原会计制度要求债务人考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该公允价值与重组
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同时,还要确认非现金资产转让损
益。
新会计制度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计入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二)以债务转资本清偿债务
原会计制度要求债务人考虑转让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将该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
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新会计制度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直
接计入资本公积。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原会计制度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
在重组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如果涉及或有支出,在计算将来应付金额时应将其
包含进去,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或有支出如发生,冲减重组后的债务账面价值;如
未发生,按原估计金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新会计制度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
积。其次,新会计制度还对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付金额时的会计处理
作出了规范。再者,对未发生的或有支出而言,新会计制度要求其在结清债务时确认
为资本公积。
(四)混合重组方式
原会计制度要求债务人按是否涉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对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处理,
从程序看,新会计制度与原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但由于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因
而两者的实质不同。
四、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一)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以债务转为资本
原会计制度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债务
重组损失。
新会计制度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人账,
因而不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原会计制度要求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
在重组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如果涉及或有收益,在计算将来应收金额时不应包
含进去。或有收益如发生,计入当期损益。
就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而言,新会计制度与原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致。其次,新会计制度还对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付金额时的会计处
理作出了规范。再者,就未发生的或有收益而言,新会计制度与原会计制度的规定一
致。
(三)混合重组方式
原会计制度要求债权人按是否涉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对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处理。
从程序看,新会计制度与原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但由于要求将受让的非现
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从而两者的实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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