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存货应予计提损失准备
录入时间:2001-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1信息】 近年来,以委托代销或分期收款等方式销
售商品(产品)的厂家和商家十分普遍,但这些企业也遇到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即发
出存货一般很难完全回收货款,有的企业由于管理不善,潜在损失就更大。为此,除
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外,不妨对发出存货计提损失准备金。其理由是:
1、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对应收账款必须计提坏账准备,然而对许多企业来讲,委
托代销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挂账金额远远大于其应收账款金额,潜在损失更值
得关注。
2、商品(产品)以代销或分期收款等方式销售本不是企业所愿,而是迫于市场
竞争的需要。发出存货越多,潜在损失相对越大。
3、由于代销或分期收款等方式销售本身具有依赖、请求销售商的性质,所以,
企业平常对其在库存货额进行账实核对、确认是很困难的。当企业撤销销售网点清算
货款时,损失又往往不可避免。这就决定了企业必须预先提取损失准备金,以防范风
险。
4、准备金分期提取形成的费用由不同的经营期分别承担,比之一次性由业务结
束期承担更显合理,而且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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