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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81)

录入时间:2001-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1信息】 第四节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94年10月9日由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将对这一 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一描述。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 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二)自愿选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 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三)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 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 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二、银行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 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上述各类账户有不同的设置和开户条件,以下分别作一介 绍: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 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1.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1)企业法人;(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3)管理财政预算 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5)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6)外国驻华机构;(7)社会团体; (8)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9)外地常设机构;(10)私营企业、 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 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3)军队军以上、武警 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5)驻地有权 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7)个人居民身份 证和户口簿。 3.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 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 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 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1.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 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 借据;(2)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 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 位开户的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 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立条件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 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临时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 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1)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 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 件。 2.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 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四)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存款人对特定用途的资 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账户。 (1)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①基本建设的资金;②更新改造的资金;③其 他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2)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 件;②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2.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 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三、银行账户的管理 加强账户管理是维护正常结算秩序的基础,是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 重要措施之一。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 内容: (一)人民银行的管理 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 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2.核发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的,负责核发开户许可证,如果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存款账户的,亦必须经人民银行 审批同意。存款人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人民银 行不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3.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申报。各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撤销 账户,必须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根据规定,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 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 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人民银行将运用计算机建立账户管理数据库,加强 账户管理。 (二)开户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1)依照规定对开立、撤销账户严格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坚决不予开户;(2)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 户登记制度;(3)建立账户管理档案;(4)定期与存款人对账;(5)及时向人 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情况。 四、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的处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违反银行账户管 理的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000元 至1万元的罚款。 (二)对开户银行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 款。 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一般存款人账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从单位开立、撤销账 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对人民银行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由上级人民银行对其处以200 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四)对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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