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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益金,权益还是费用

录入时间:2001-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2001信息】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10%列入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集体福利事业。会计处理时 将法定公益金的支出确认为净利润的分配,将法定公益金列入所有者权益类。法定公 益金归于所有者权益是否合适还有待探讨,法定公益金的支出应属于费用类。   法定公益金符合费用的性质   那么法定公益金是否属于费用呢,同样要看法定公益金是否符合费用的性质。美 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费用定义为:“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的、主要或核心业务中, 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付出的或其他耗用的资产, 或因而承当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认为“费用是指会计 期间经济利益的减少,其形式表现为资产流出、资产递耗或是发生负债而引起业主权 益的减少,但不包括与所有者分配有关的类似事项。”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费用定 义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由于未对耗费作界定,我国会计准 则定义的费用不太明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是个狭义概念,不包括损失。 尽管目前对费用的定义仍有不同的看法,但一般都认为费用有两条主要特征:(一)费 用代表企业资源的不利变化;(二)费用应同盈利活动相联系。而法定公益金符合费用 的两条特征:(一)法定公益金的支出特别是货币性福利支出代表企业资源的不利变化。 (二)在市场经济中,法定公益金是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目前是调动职工工作的 积极性,显然与企业盈利活动相联系(尽管在我国集体福利对国有企业而言,都是一场 灾难,但这是一种异常现象)。加上目前绝大多数公司制企业已经福利货币化了,货币 化后的集体福利与以工资为基础的福利在性质上完全相同,如果与工资挂钩的福利作 为一项费用,那么没有理由将税后利润挂钩的福利不作为一项费用。可见将法定公益 金列入费用类是有理论根据的。将法定公益金确认为费用符合国际惯例,尽管国际会计 准则没有关于法定公益金完全一致的规定,但有比法定公益金含义更广泛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规定了雇员“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项,认 为如果(一)由于过去事项的结果,企业现在负有作出利润分享支付的法定义务或推定 义务;(二)可以对义务作出可靠的估计。并且企业除了支付没有其他现实选择时,就 应对这一义务确认为费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理由是:利润分享产生于雇员的服务而不 是产生于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因此,企业应将利润分离开的费用确认为一项费 用,而不是净利润的分配。利润分享计划要求企业将其当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给 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雇员。企业将当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确认为一项负债,同时确认为 一项费用。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完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利润分享的规定:(一) 企业有支付法定公益金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由《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作了明确 规定;(二)法定公益金在财务报表之前确定了确切的金额,企业的净利润会在会计期 末得出,至于提取比例董事会在《公司法》规定的比例内确定;(三)法定公益金基于 职工的服务。只有本企业的职工才能享受通过法定公益金而得到的集体福利。可见将 法定公益金列入费用类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从税后利润提取 法定公益金,在实务操作中作会计处理时,由于受当时的识形态影响,认为雇员是企 业的主人;事实上企业职工在企业决策中担负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企业又承当了福利 分房等集体福利,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将法定公益金归于所有者权益有一定的合理 性。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关系已经很清晰,谁是所有者已经很 明确。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法人制度逐步完善,企业的经营目标定位在企 业价值最大化(股东权益最大化)。财务报表要真实、完整的反映不同利益集团特别是 股东的权益,必须准确界定各种利益集团特别是股东在企业中的权益。所有者权益应 该而且也只应该反映“所有者”的权益,法定公益金是企业职工的权益,而企业职工 不是所有者,因此不应该将法定公益金列入所有者权益,而是要确认为费用类。这么 做既有利于与国际会计接轨,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有利于企业从“企业办社会” 的困境中走出来,将企业经营目标定位在企业价值最大化(股东权益最大化上)。目前, 会计实务界一方面为了贯彻《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公益金,另一方面 又一直挂账不使用,这既没有保证职工的福利,又闲滞了企业资金。建议将法定公益 金列为费用类,允许通过货币形式发放给企业职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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