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表外筹资进行规范
录入时间:2001-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1信息】 企业在经营中,经常要筹措其生存和发展
所需要的资金。根据筹资在企业报表上反映情况的不同,可将筹资分为表内筹资和表
外筹资。表内筹资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反映的一种筹资行为;而表外筹资则是
指企业在筹措资金时,形成的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所发生的费用和取得的经
营成果却可在利润表中得以体现的一种筹资方式。随着市场机制的建立和企业筹资环
境的完善。如何规范越来越多的表外筹资建议如下
1.舞弊性表外筹资的规范。这类筹资方式属于虚假、欺骗行为,只有消极作用,
应予以取缔。
2.客观性表外筹资的规范。这类筹资方式之所以被列为表外,多数是由于会计处
理习惯或规定所致。所以应当采取的对策是,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并制定相应法规,以
实现表外筹资方式的内化或加以恰当的反映。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不同种类的表外筹
资方式,具体规范措施如下:
(1)来料加工。对于采用这种生产方式的企业,除在其加工登记簿上登记该业务以
外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反映,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可靠。
(2)租赁。融资租赁属于表内筹资,而经营租赁则是典型的表外筹资。经营租赁因
不转移资产所有权及风险,租赁期内拥有其使用权却不必资本化,可达到调整资金结
构 开辟融资渠道的目的。因此,承租企业会设法将融资租赁规避为经营租赁,以获
得表外筹资的好处。为防止企业的这种行为,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明确划分了两种
租赁筹资的界限 规定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
附注中予以披露,相应的长期应付款也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3)受托代销商品。这对自有资金不足却有良好信誉和广泛市场群的企业来讲,是
一种较好的筹资方式,就其规范问题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了规定:资产负
债表“存货”科目中增设“受托代销商品”,同时在负债类中增设“代销商品款“与
之相对应。
(4)应收票据贴现筹资。票据贴现业务目前在企业中的发生频率较高,该业务一旦
发生,相应的贴现额便不再在“应收票据”中反映,不能很好地体现资金回笼的风险。
但这些贴现一般都附有追索权,所以现有处理方法反映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体现企业
的负债情况。为防止企业负债的转移,可在会计核算时增设“应收票据贴现”科目,
业务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贴现”;到票据到期时,再借记”应
收票据贴现“,贷记”应收票据“。这便实现了这种表外筹资方式的内化,是最为彻
底的一种规范行为。
另外有些表外筹资方式因受多方限制不常发生,但却有一定的代表性,如附有追
索权的应收账款的出售,可参照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处理,对其加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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