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18)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性质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
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即全民所有的资产,其中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所占有。
国家是全民所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对其财产的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为国务院行使所有者职权的职能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由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依法履行六个方面的职责:一是依法确认企业
主权归属关系;二是掌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三是
监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四是检查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是监督企业出资行为;
六是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呈送产
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
不是简单地将国有资产记录在册,更重要的是记录在册后,要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向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
该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一个国有企业究竟占有多少国有资产,这是需要记录和登记的,一个非国有企业中究
竟是否占有国有资产、占有多少国有资产,这也是需要记录和登记的,记录登记并依
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后,一系列的经济法律关系便可随之产生或明确。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依
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就是说,只要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被批准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暂缓期内,将产权界定清楚,将产权纠纷处理
完毕,然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按照产权
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
所谓统一政策,即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针、政策由中央统一规定,全国
遵照执行。所谓分级管理即是要按产权的归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来管理。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地区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
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
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
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产权登记机关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下
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的产权登记。
根据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5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①国务院管辖的企业、行业总公司;②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
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③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④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⑤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5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工作:①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②省级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
单位及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③省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④省国有企业、国有独
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⑤国家财政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以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②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③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④企业实收资
本、国有资本;⑤企业投资情况;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①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②企业组
织形式发生变动的;③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④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
变动的;⑤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②
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③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手续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申请登记的企业将产权
登记表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企业办理
产权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和报表等
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
件。企业应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办
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
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
书。报告书应报告4个方面的内容:①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②企业国有资产
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③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④国务院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企业和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两类。
(一)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
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①在规定期限内
不办理产权登记的;②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③不按照规定办理产
权年度检查登记的;④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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