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15)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取得、认定、使用、收益、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
本章仅就国有资产监管的一般问题、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国有资产评估
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与国有企业关系较为密切的管理制度加以说明。
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央主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
的宏观调控部门。财政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负责对国有企业财产进行监督管
理的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
制度、管理办法,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
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
及仲裁等;②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③拟定并监督
执行企业财产评估政策和制度、评估标准和方法、评估基本准则与应用准则,确认全
国性评估机构资格,承担国务院委托的国有企业财产评估事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负有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管职能,研究制订国有企
业向外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
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
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
报告等。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国防科工委、铁道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有关专业经济部
门。
与中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对应的,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也设有相应的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行使有关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所谓分级管理主要是将对国有
资产的监督管理分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
2.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
体系。
3.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制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则,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
状况,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期末国家所有者
权益等于考核期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期末国家所
有者权益大于考核期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5.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目前主要有:会同有关部门
参与审批国有企业经营方式;参与企业承包、租赁工作;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工
作;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组织和监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按规定
组织收缴产权转让收入等。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财政等行政工作的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
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主要依附于企业,因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国
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督管理
企业在发生经营方式及产权变动时,应报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企业改
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须经政府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再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然后依
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如改组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除应报经政府监督
机构和有关部门审批外,还应接受政府证券主管机关和交易所的审核。企业与其他企
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企业法人、企业与外部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
者向境外投资的,须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
者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1997年2月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
并批转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财务监督主要包括10个方面:
1.在消费性资金使用上,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
出。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
事会审批,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企业购置小轿车要与企业的规模和
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不得购买小轿车。企业建造职工活
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限额以上的项目
必须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修建
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修建和高档装
修。企业人均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相应扣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
效益挂钩比例或企业工资总额计划。
2.在生产经营性资金使用上,企业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3.在对外投资上,企业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
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
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4.在与关联企业往来上,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资金
借贷、收入费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开支等,要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并建立必要的报表报告制度。
5.在购销活动方面,企业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
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
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
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6.在资金调度方面,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安全。企业开设
的银行账户以及按月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对无有效合同、
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7.在成本费用管理上,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
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
成本。
8.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
坏账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对企业
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报
批制度。
9.在利润分配上,企业对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规定分配。除公益
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10.在财务报告方面,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
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和主
要财务事项,应于当月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主管财政机关在实施财务监督时,
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索取
费用和报酬。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