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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17)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 议估价。 资产评估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则进行。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 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7月18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其职责并入财政部,下同)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这个 “办法”和“细则”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对象、范围、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 估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国家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 的工作。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应坚持下列三项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所谓真实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必须是真 实的。提供数据资料的人,必须实事求是,提供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数据资料。进行 评估的人对其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应进行考察鉴别;二是评估过程是真实的,即必须是 按照规定确实是实施了每一个评估步骤,而不是只估不评,随意虚估;三是提供的评 估结果报告必须是真实的,即不能弄虚作假。 2.科学性原则 所谓科学性原则,即是要充分运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客观规律来开展评估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的规范、标准、程序、方法等,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与此同时,国家有 关部门制定的评估规则必须反映资产价值表现的规律。此外,必须正确地运用这些科 学的规则去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科学的结论。 3.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又称有效性原则。所谓有效性原则即是指提出的评估结果必须是被法 律所承认,评估结果必须是在法律上有效。具体而言,评估组织必须是合法的,其程 序、方法、标准均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其范围包括:固定 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视不同情况分为“应当进行资 产评估”和“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两种情况。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拍卖和转让都是商品的交易方式。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只 要将国有资产予以拍卖或转让,事前就应当进行评估。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 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 法人实体。企业出售是指企业整体资产的出售,即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 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 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 股份制,即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依据我国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 进行清算;或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 算;或是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 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其他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 产为其他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企业租赁。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 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在上述情形中属于以下几种行 为的,则必须进行评估:①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②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 位;③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④国有资产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 规定,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和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 作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也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待转让国有股的最大持 股者、或待转让国有产权的最大持有者向相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 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②境外发行股票、境外上市交 易;③非上市股份公司将全部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或本企业外的非国 有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给外方或非国有单位;④非上市股 份公司将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部分国有 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外方或其他非国有单位;⑤非上市股份公司单独将部分国有股权 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本企业外的非国有单位,而其他非国有 股权或产权并不同时转让;⑥非上市股份公司将部分国有股权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将部分国有产权随同非国有股权或产权一起转让给非国有股权或产权持有者的关联单 位。⑦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立项、确认的情形。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复杂,工作量也很大,必 须要有一套科学严密的组织管理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系统由国有资产评估 指导监督部门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二部分组成。 (一)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在中央是指财政部,在地 方是指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财政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按照国家 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并非是指只是单一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而是指持有国务 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的机构。这种机构可以是资产评估公司,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 咨询公司,以及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 临时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有二:一是必须是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 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但是资产评估机构 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对其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国家规定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委托单位在 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收费办法。 四、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即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所要经过的先后顺序和工作步骤。开 展资产评估工作可以有多种步骤和顺序,但法定的程序为: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 定估算、验证确认。 (一)申请立项 申请立项是国有资产评估的第一道程序。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国内联营企业、股份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也可申报立项。国有资产占 有单位依法须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必须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 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 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可直接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 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由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办理。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 确认,一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其中重大的、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和国家 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必要 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交易、以及境外发行股票、境外上市交易和其他重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地方国有资 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国内联营、股份经营等项目的各出资方应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立项, 也可由各出资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共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并办理该项目 的评估立项。已开办的联营企业按其主体单位(或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的归属关系、企业集团技其核心企业的归属关系、国有股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按持股额 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中方总出资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按中方 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向相应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也 可向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申报立项。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和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 资、合作企业,转让国有股权时,应由待转让国有股的最大持股者,或待转让国有产 权的最大持有者向相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国有资产评估申请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申请书和附属资料两部分内容。国有资产评 估申请书包括:①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②评估目的;③评估资 产的范围;④申报日期以及其他内容。附属资料包括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抓紧审查,并于10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 立项的通知书。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补办批 准手续。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经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也可 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二)资产清查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即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资 产评估机构在对资产进行评定估算之前,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 清查,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并 据以作出鉴定。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即评议估算出资产的现行价值。这种评定估算必须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 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 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进行。 通过评估得出结果后,资产评估机构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评估结果报告书。报告书 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报告正文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名称;委托单位名称;评估资产 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评估基准日期;评估原则;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 文字说明);附件名称;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 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等。 附件包括: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与评估基准日 有关的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 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验证确认 验证确认即是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肯定的结论。验 证确认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经同有资产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也可以行使审查确认权。 验证是对资产评估报告在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检验。验证包括审 查如下内容: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影响资产价值 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引用的资料、数据是 否真实、合理、可靠: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价值是否合理等。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验证后,应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并登记 备案。并在接到资产评估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完成确认事项,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上一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 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 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法 定的评估方法进行。同一资产因采取的评估标准和方式的不同,其评估出的价值也可 能不一样,采用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评估资产要依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而定。资产评 估的方法很多,但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 的方法进行。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5种评估方法,即收益现值法, 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评估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 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所谓收益现值是 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预期收益折成现值。剩余寿命指资产从评估之日起到丧失获利 能力的年限。折现率是指未来收益折算成现时资金或本金的比例,包括安全收益率和 风险收益率两个因素。采用收益现值法的基本要素是被评估资产的剩余寿命的长短, 每年的预期收益额,以及折现率的高低。采用收益现值法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 是被评估资产能够独立创收,并能不断地获得预期收益;二是这里的预期收益,以及 里面包含多少风险收益等都应当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的。 (二)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 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是指现今购建一项 全新的功能相同资产所需支出的最低金额。分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种。复 原重置即是完全按照被评估资产的原样购置(建造)资产,所谓原样即是在设计、原 材料、生产工艺、制造标准等,均与被评估资产一样。更新重置是指重置一个与被评 估资产用途一样的资产,但在设计工艺、原材料运用、制造标准等方面都可采用新方 法。实体性贬值是指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 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重置成本法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评估,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也可以用重置成本 法。 (三)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 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 方法。这种方法是以现行的市场价为标准,只要是有发育成熟的资产市场,市场交易 中有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资产相比较的指标(项目)、技术参数等就可进行。 现行市价法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的评估。 (四)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指以企业在停业或破产后,进行企业清算,出卖资产时可收回的快 速变现价格,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要注重调查与 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拍卖价格清理资料,对价格资料的准确性进行认真分析 研究,并要逐项将评估对象与参照物进行对比,根据其差异程度来确定评估结果。 清算价格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停业和破产时的资产评估。 (五)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还规定: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资产进 行评估时,可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 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可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没有市场价格的,可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对无形资产的 评估,区别下列情况分别评定: 1.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 2.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的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的获利能 力,评定价值; 3.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 力评定估算。 六、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 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等 行政处罚。 (二)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可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等处罚。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法》的规定,以权谋私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 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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