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11)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
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一规定包括三项规则:(1)新合伙人人伙,必须以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
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
更;(3)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就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
知义务。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般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
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
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关于新人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的表现形式,可以
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关于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
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
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
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
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
下三项条件:(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必须是合伙
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
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两类:一是
当然退伙;二是除名。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
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关于除名,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
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
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
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关于财产继承,《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
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
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
代行其权利。这一法律规定,实际上对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规定了三项条件:(1)
有合法继承权;(2)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3)继承人
愿意。
关于退伙结算,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业法对退伙
结算作了以下规定: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
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
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
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
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
比例的,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
责任。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清算作了以下几方面的
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
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
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
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人的职责。《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
职责:(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
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
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 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
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5.清算结束。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
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原合伙人继续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对原债务人享有继续请求清偿
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则债务人的清
偿责任归于消灭。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
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八、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2.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
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
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5.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已有的,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
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
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不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
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
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
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伙企业职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者挪用
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
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
果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有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
除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隐藏、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
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侵占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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