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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12)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为基础的,依法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和经营单位。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权 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符合七个方面的 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根据2001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具有 “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企业的组织机构是指企业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对外 代表企业承办各种事项,对内实施管理活动。这种机关包括个人和集体两种形式:个 人即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等;集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内部的一些职能机构,如财务部门等。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程序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这种审核 批准分两种:一是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设立者必是某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该单 位新设立一个企业会影响国有资产等方面的变化,它必须报经自己的主管部门或者政 府审核批准;二是一些特殊经营范围还须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如, 生产医药品、食品、金银制品、录音录像制品等。   (2)办理工商登记。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企业 取得合法地位的一种法律行为,企业只有在国家法定机关依法登记后,企业才能正式 成立。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企业进行登记的条件、种类、 程序、主管机关等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必须遵照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   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事项的变更。   (1)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的形式   ①合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变为一个企业的行 为。其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 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新设合并是指企业与一个或一 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②分立。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企业。分立也有两种情况:一是 企业以一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存续;二是企业全部财产和业务 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企业,原企业解散。   ③其他事项的变更。其他事项的变更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登记的其他 事项的变更。如企业名称的变化,住所、隶属关系的变化,生产经营范围的变化,注 册资本的变化等。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 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变更的程序   ①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企 业办理变更登记前须报经主管部门或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合并和分立的,须就财产、 债权债务等事项由各方达成一致。   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企 业要求变更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批准文件等有 关文件、资料。因合并和分立致使原企业终止的,还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③公告。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理完变更登记事项之后,应将变更情况作出公告。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终止   企业终止是企业资格的撤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终止是指该企业法人资格的撤销。 企业终止后,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的前提是企业有违法 活动,如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搞非法经营活动,违反环保规定,造成极大的环境 污染等。有权决定撤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是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非授权单 位均无权撤销全民所有制企业。   ②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企业的解散应由企业的投资人 决定,其解散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企业存续届满;二是企业设立的宗旨已经 实现或者企业经营的业务已经完成;三是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出现;四是 企业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五是企业的投资人决议解散。 ③依法被宣告破产。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强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企业一经被宣告破产,企业即告终止。 ④其他原因。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程序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时,必须依法作出正式的决定或裁定,这种终止决定或由 企业作出,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政府作出。破产裁定由人民 法院作出。 ②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即是要收回债权,清 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 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 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③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④公告。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 依法处分的权利。它有如下特点: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经 营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 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只 包括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不包括收益权利。不包括收益权利并不是说企业 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权取得收入,而是指企业经营的 所得最终归国家,不归企业自身所有。第二,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归所有者自由行 使,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三项权能是有限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能“依法处 分”,即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不是国家、集体单位 和个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国有森林、草原 等自然资源既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由集体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 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国家所有的矿藏不仅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 单位开采,还可以由公民个人开采等。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全民所 有制企业。 (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种财产是 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整体财产,而不是指某一个单项财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管理综合权利,它既包括了各种财产经 营权,也包括了企业行政管理权,如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机构设置权,还有拒 绝摊派权。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 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决策权 生产经营决策权包括五项内容: (1)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结合市场的需要,企业有权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 策,生产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 (2)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企业调整生 产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3)企业应执行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但在执行时,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 门组织下,与需方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 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4)企业对缺乏应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 计划,可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变化情况,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 可以不执行。 (5)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除国务院、省级政府计划部门以及授权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 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2.产品、劳务定价权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一般由企业自主定价。企 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 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 企业自主定价。 3.产品销售权 (1)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 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2)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 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已 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 部分可以自行销售。 4.物资采购权 (1)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供货方签订合同。 (2)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由企业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所需物资, 并有权拒绝执行部门和地方政府指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5.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 商的谈判。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有进出 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6.投资决策权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 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还 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企业在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自筹资金从事生产 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 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 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 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 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7.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 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 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等补交上交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8.资产处置权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可 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 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企业处 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 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联营的方式有三种: (1)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承担民事责任。 (3)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独立 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兼并其他企业。国有企业的兼并分两种情况。一 种是指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 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行为。另一种是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 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企业可以采取划转方式取得 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经批准 被兼并的企业,应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资产评估,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 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 清册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被兼并企业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法定资产评估机构 对其财产评估作价,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并依此进行会计处理。在财 产清查和资产评估中,被兼并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 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 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 让底价,应以审批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并考虑被兼并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 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转让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审核、批准。被兼并企业的产权成交后,被兼并企业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财务报告, 报其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兼并方企业接收被兼并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 时组织入账,并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审批。兼并方企业的应 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 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 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为了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国务院决定在若干城市实行企业兼并的优惠政 策。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其中银行债务可按规定享受免除利息、分 年还本的优惠。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 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如果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 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和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免息。 但对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部分,恢复计息。 10.劳动用工权 企业的劳动用工权主要有四项: (1)企业可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自 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2)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企业有权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 提前退出岗位休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4)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11.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 管理权。 (1)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 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招聘境外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2)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 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3)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副厂长级行政管理人 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 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 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企业有权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 办法。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除法律另有 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者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 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14.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遇到摊派时, 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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