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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96)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 律文件。此外,刑法中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有关规定,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机 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于1992年9月 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 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 正。它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对国内税收和涉外税收作出统一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 法。1993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123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征管法》各条款的相关 内容与规定。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 史时期。 第一节 适用范围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 用本法。”换言之,不论是现行税种还是今后新开征的税种,不论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及华侨、外籍、港澳人员,还是国营、集体、私营企业等经济实体或是个体 工商业户及个人,其缴纳的税收凡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征收管理的事宜,一律 按《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考虑到由财政部门征收的某些税种及由海关代征的个别税种,与税务机关征收的 税种相比,在征收和管理上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 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税、船舶 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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