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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经营活动的需要借入 资金而需要承担的利息性质的费用。它包括长短期借款利息;债券的溢价或折价的摊 销;安排接洽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 借款产生的汇率差。其中,接洽安排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 印刷费等。 税法规定,资本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其他借款利息,凡用于营业性活动且属于 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范围内的部分,可 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于 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的一部分;对于企业从关联 方借款,且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 能资本化。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 账户归集的,直接扣除,不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 产,一般情况下也不予以资本化。 2.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 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 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 本化。 3.如果在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 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可全部扣除。但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 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 发成本。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 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借款费用税务处理的难点在于:对于一次或分次借入的款项,用于固定资产或对 外投资时,通常是分期投入,应当如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和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对此,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 《准则》规定,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下列公式计 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 数×资本化率。 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 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 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 该项借款的利率;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 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 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 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举例说明:某股份公司1999年11月1日开始建造一条新的生产线,到年底 实际发生支出50万元。2000年6月底完工并交付使用。2000年1月~6月 发生的建造支出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40万元、30万元、60万元、8 0万元。该企业实际发生借款资金如下: ⑴2000年1月1日借入1年期借款80万元,年利率8%; ⑵2000年3月1日借入2年期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0%; 假设该公司2000年度未发生其他资本性资产购置支出,并且全部借款都是从 金融机构借入。则1月~6月应予资本化利息计算如下: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50×6/6+15×5.5/6+10×4.5/6+ 40×3.5/6+30×2.5/6+60×1.5/6+80×0.5/6 =50+13.75+7.5+23.33+12.5+15+6.67 =128.75万元?; 加权平均利率=(80×8%×6/12+100×10%×4/12)÷ (80×6/6+100×4/6)×100%=6.53÷146.67×100 %=4.46%; 1月~6月应予资本化金额=128.75×4.46%=5.74(万元); 2000年度可直接扣除金额=本年度全部借款费用-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80×8%+100×10%×10/12)-5.74=8.99(万元); 有关账务处理可表示为: 借:在建工程 5.74 财务费用 8.99 贷:预提费用 14.73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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