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区别?总、分公司是否属于关联方?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概念不同,我
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母、子公司是以投资和控制为纽带而组成的企业集团,组
成企业集团后,母、子公司各自仍然作为单独的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继续经营,并作
为单独的会计主体,实行独立核算,编制各自的会计报表,可以独立地向外提供会计
报表。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不同,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是单独的经济主体和法
律主体,分公司根据需要也可以作为单独的会计主体,但一般不单独对外提供会计报
表,而是作为总公司的一个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
其交易的披露》中,母、子公司是关联方,而总、分公司不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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