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89)
录入时间:2001-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1信息】 第九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
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
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
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
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
况制定”的规定,对于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
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
决算后,多退少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
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1995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此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见表14-1)
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见表14-2),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
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见表14-3)。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规
定,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
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
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
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
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二)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
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
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00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0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
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财税字[1995]0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0日 国税发[1996]004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5日 国税发[1996]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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