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87)
录入时间:2001-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1信息】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
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但在实际工作中,分步计算比较繁琐,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
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分别为二、三、四级的速算扣除系数。
下面,我们举一简单例子并用两种计算方法来具体说明:
[例]某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人为400万元,其扣除项目金额为10
0万元,请计算其应纳土地增值税的税额。
第一种方法(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方法计算)。
第一步,先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为:400-100=300(万元)
第二步,再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300÷100=300%
由此可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分别适用30%、40%、50
%和60%四档税率。
第三步,分别计算各级次土地增值税税额。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
这部分增值额为:100×50%=50(万元)
这部分增值额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50×30%=15(万元)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适用40%的税率。
达部分增值额为:100×(100%-50%)=50(万元)
这部分增值额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50×40%=20(万元)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适用50%的税率。
这部分的增值额为:100×(200%-100%)=100(万元)
这部分增值额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100×50%=50(万元)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60%的税率。
这部分的增值额为:300-(100×200%)=100(万元)
这部分增值额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100×60%=60(万元)
第四步,将各级的税额相加,得出总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为:15+20+50+60=145(万元)
第二种方法(按《实施细则》规定的速算扣除法计算)。
第一步,先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为:400-100=300(万元)
第二步,再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300÷100=300%
由此可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其适用的简便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为:300×60%-100×35%=145(万元)
不难看出,两种计算方法所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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