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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85)

录入时间:2001-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1信息】 第五节 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为增值额。 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的本质所在。由于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 额的比率大小按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越大, 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越多,因此,准确核算增值额是很重要的。当然准确核 算增值额,还需要有准确的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和扣除项目的金额。在实际房地产交易 活动中,有些纳税人由于不能准确提供房地产转让价格或扣除项目金额,致使增值额 不准确,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缴纳。因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 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 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 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 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 这里所说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 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 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 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 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 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 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 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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