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55)
录入时间:2001-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1信息】 二、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
重要优惠措施,也是外国投资者在其投资的企业减免税期满,开始进入征税期时所关
心的一项政策。再投资退税按其投资方式分为两种优惠处理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
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
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
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
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
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
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
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
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三)计算再投资退税额的公式是: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这里需要作几点解释:
第一,所称“经营期”的计算时间是: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
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
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
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第二,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
计算缴税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么,实际适用的税率等于规定的比例扣除
减税的因素,以真实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
第三,退税率是指按上述(一)、(二)项规定分别适用的40%或100%。
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将
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
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四)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税法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
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
业。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
(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的股票的,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是:
1.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
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其目的一是确认当年度是否享受减免税,以确定实
际适用的税率;二是确认该再投资额确实是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后
利润分得的。对于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是不予退税的;对于再投资是来源于其他方
面,如:借款所得、结算所得等,也是不予退税的。
2.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
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
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是: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
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
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
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
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原纳税地税务机
关按上述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
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通知单》。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上述管理规定对再投
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发现有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资
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
应按规定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部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
4.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在以
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
%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
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
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规定缴回
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三、亏损弥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
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
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亏损弥补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一)税法所指的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
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二)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
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往年度的亏损,应一次性将以往年度出现的亏损全部弥补。
企业如果连续发生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后,应首先弥补第1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
然后再弥补第2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以此类推;不能颠倒几个亏损年度的前后弥补
顺序,也不能随意选择哪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
(三)所称“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某一年度当年实际
发生亏损(不包括结转上年度的亏损),以其下一年度算起,连续5年作为该年度实
际亏损的弥补期。在5年亏损弥补期内,不论哪个年度发生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一
个弥补年度。在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能再予弥补。
(四)亏损弥补与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免减税期限的确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企业开
办初期发生亏损,以5年亏损弥补期限内,弥补完该亏损并有盈余的那一年度为获利
年度,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定期免税和减半征税的优惠;在定期
免、减税期限内,不论哪一年度发生亏损,这一年度都仍是一个免税或减税年度。也
就是说,定期免、减税期限应连续计算,不能因期间发生亏损而延长定期免减税的期
限。当然,在免减税期限内发生的亏损仍可在今后5年内予以弥补;如亏损弥补期限
与免减税期限同处在一个时间段内,两个期限仍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不能相互延长期
限。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购买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一)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
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
(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
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三)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
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
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四)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
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五)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
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
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
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
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
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
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七)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
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
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八)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
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难,同时,应将批难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
样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5.企业合同复印件;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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