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56)
录入时间:2001-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1信息】 第六节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
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
税额。
税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是:
(一)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
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
承担的税款。
(二)税法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
境外所得,依照税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
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
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
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
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
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当年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
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
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五)上述计算扣除限额的公式中所称“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
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总额;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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