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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56)

录入时间:2001-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1信息】 第六节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 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 税额。 税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是: (一)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 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 承担的税款。 (二)税法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 境外所得,依照税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 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 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 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 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 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当年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 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 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五)上述计算扣除限额的公式中所称“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 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总额;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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