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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62)

录入时间:2001-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1信息】 第三节 应税所得项目 确定应税所得项目可以使纳税人掌握自己都有哪些收入是要纳税的。下列各项个 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 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 偿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 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 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容如下: (一)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二)装璜。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 作业。 (三)安装。指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 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设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四)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 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五)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六)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 的业务。 (七)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八)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 的业务。 (九)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十)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 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十一)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 (十二)新闻。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十三)广播。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十四)翻译。指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 (十五)审稿。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 (十六)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 (十七)雕刻。指代客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十八)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日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 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十九)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 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二十)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 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二十一)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二十二)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 表演活动的业务。 (二十三)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 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 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二十四)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 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二十五)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二十六)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 务的业务。 (二十七)经纪服务。指经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 的业务。 (二十八)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二十九)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项劳务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出现难以判定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 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 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 酬。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 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而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 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第一,它是一 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因此,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 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予适当的优惠照顾。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 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 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对于专利权,许多国家只将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 列入特许权使用费,而将转让专利权所得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我国没有开征 资本利得税,故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 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 息。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 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 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 纳个人所得税。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 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发展很快,以债权、股权、房地产为主的 各种动产、不动产交易日渐活跃,一部分人从中获得较高收入,有必要通过征税加以 调节,故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列了“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但考虑到我 国股市的实际情况和股票转让收益的特殊性,国家决定在近年内,对股票转让所得暂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转让其他财产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 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 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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