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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27)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 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关于对进口货物征收 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 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税目、 税率(税额),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 公式如下。 (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二)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见 本章第三节第三条。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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