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26)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七节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在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包含有已纳增值税额,那么,在计算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时,就
会出现税上加税的现象,这是不对的。因此,《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
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
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
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使用换算公式时,什么时候适用增值税税率,什么时候适用征收率,其区分的
标准就是,消费税纳税人如果向购货方开具的是单独注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就按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时,所有应税消费品都适用17%的税率)
使用换算公式;如果消费税纳税人不能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按6%或4
%的征收率使用换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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