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22)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增值税的计算要简单,它与原产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
一样的。只要正确核算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再按其适用的税率或单位
税额计算就可得出应纳税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
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
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
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
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
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
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
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
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
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
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应税消费品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在计
税时需要以其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厂多少吨或多少升来确定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
据;其他应税消费品则都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三、从价定率计算办法和从量定额计算办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在应税消费品中除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外,
其他产品都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办法。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
单位的。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
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条例实施细则确定了吨与
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即:
啤酒 1吨=9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柴油 1吨=1176升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
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1]某摩托车生产企业6月份销售给特约经销商某型号摩托车30辆,出厂
价30000元/辆(不含增值税),另外收取包装费500元/辆(不含增值税)。
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0000+500)×30×10%
=915000×10%
=91500(元)
[例2]某啤酒厂8月份销售啤酒100吨,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00×220
=22000(元)
[例3]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10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
吨钢材3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小汽车销售价格分别为10万元/辆、8万
元/辆和5万元/辆,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
应纳消费税额。(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
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
算消费税。因此,该汽车制造厂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10×10×5%=5(万元)
四、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对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税的应税消费品连
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
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二)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
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
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三)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四)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五)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六)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七)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八)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
购进的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
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例4]某白酒厂购进高度粮食白酒生产低度粮食白酒,10月份期初库存的外
购高度粮食白酒100吨;当期购进高度粮食白酒200吨;期末库存高度粮食白酒
50吨,每吨白酒买入价2000元。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所买价+当期
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100×2000+200×2000-50×2000
=(100+200-50)×2000
=250×2000
=500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500000×25%
=125000(元)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
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
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
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
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五、税额减征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
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
(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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