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21)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二节 税目、税率
税目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
目,反映了征收的具体范围。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以适
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一、税目、税率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
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个税目;有的税
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如烟这个税目就划分为甲类卷烟、乙类卷烟、丙类卷烟、
雪茄烟、烟丝等5个子目。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例如:
甲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税率为50%,粮食白酒税率为25%,摩托车税率
为10%等;黄酒、啤酒和汽油、柴油则分别按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确定单位税额。
如:黄酒每吨税额为240元,啤酒每吨税额为220元,柴油每升为0.1元等。
这些应税消费品之所以按重量或体积确定单位税额,而不采用按价格确定税率的办法,
是考虑到其社会用量都很大,以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来计算纳税,计税方法简便易行,
且税款征收多少,只与数量有关,而与价格高低无关。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见表
3-1。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50%
2.乙类卷烟 40%
3.丙类卷烟 25%
4.雪茄烟 25%
5.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8%①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②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③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排气 8%
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
2200毫升)
气缸容量 5%
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 5%
缸容量在2460毫升以上的
(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5%
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
2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000毫升以下的
注:①香皂已减按5%的税率征收。
②金银首饰消费税已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
③含沿汽油按0.28元/升、无铅汽油按0.2元/升的税率征收。
二、税目适用范围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
围。包括甲类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
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乙类卷烟、丙类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五个子目。
(二)酒及酒精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
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
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
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
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
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
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
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
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
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
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和成套化妆品等等。
(四)护肤护发品
护肤护发品是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包括:雪
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水、洗面奶、磨砂膏、焗油膏、面
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水、护发素、香皂、浴液、发胶、摩丝以及其他各种护肤
护发品等。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
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
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六)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七)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列入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本税目征
收范围。
(八)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九)汽车轮胎
包括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十)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
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十一)小汽车
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包括微型厢式车)。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
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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