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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5)

录入时间:2001-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1信息】 第五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 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   (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 中发挥调节作用。   (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 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 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 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六)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 单位和个人征收。   (七)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农 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但有部分省市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上述23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 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 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23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 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 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 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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