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5)
录入时间:2001-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1信息】 第五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
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
(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
中发挥调节作用。
(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
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
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
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六)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
单位和个人征收。
(七)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农
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但有部分省市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上述23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
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
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23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
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
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
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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