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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39)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而逐步建立、 完善起来的。从1984年开始,国家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所 得税和税后上交利润办法进一步改革,并考虑到集体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私营企业不断 发展的情况,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设置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 营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这三个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但这种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确立所得税制度的做法,其弊端和矛盾也是显 而易见的:一是税率不一,优惠各异,造成税负不公平,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二 是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名实不符;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所得税、调节税 后,还要上交“两金”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总体 税负偏重,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缺乏后劲;四是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犬牙交错,亟 需理顺。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统一和规范企业所得税 制,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国务院颁布了《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所 谓独立经济核算,是指企业或者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 核算。具体地讲,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 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社会劳动者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公有 制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组织。 (二)集体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公有制 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组织。 (三)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 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四)联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共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的营利性经 济组织。 (五)股份制企业。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 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 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七)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 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 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 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 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但并不是说企业 取得的任何一项所得,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企业的一项所得是否属于征 税对象,要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即企业的所得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并保护的。对 企业从事非法行为取得的所得,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2.应纳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企业取得任何一项所得,都必然 要有相应的消耗和支出,只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 支出后的余额,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各种荣誉性、知识性及体 能、心理上的收益,都不是应纳税所得。 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居民税收 管辖权原则,凡中国的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为 了避免重复课税,对本国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款可以抵扣。 (二)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 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谓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物质生产、商 品流通、交通运输、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包括企业有偿 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及外单位欠 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取得的租赁所得;纳税人因提供 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对外 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固定资产盘盈、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 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等取得的其他所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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