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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教材:会计工作交接

录入时间:2001-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1信息】 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 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 管人员的责任,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帐目不清、财 务混乱。为此,《规范》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对会计工作交接问题作出了具体规 定。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 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根据《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 办理移交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帐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 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 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 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 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 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 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 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 按照会计帐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 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 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帐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 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 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二)专人监督 《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 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 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当 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一,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第二,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由 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 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 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 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 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 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 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 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 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三、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 都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 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 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 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移交后的责任 《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 方责任的具体确定。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 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 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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