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21/2001信息】 一、税务常查调帐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之后,纳税人除了必须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
有关税款之外,还必须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帐务进行更正和调整。这就是税
务稽查调帐。如果纳税人不进行帐务调整,那么,不仅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
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等问题,便税务稽查前功
尽弃,进而使国家税收过致流失。因此,税务稽查调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税
务稽查的继续和延伸,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巩固税务稽查成果的重要保障。
二、税务稽查调帐的依据。
那么,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调帐呢?也就是说纳税人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帐务处
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帐务处理呢?
在税收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帐
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许多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
在进行税务稽查调帐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手头掌握的二十余种税务
报刊上所刊载的十余篇涉及税务稽查调帐问题的文章,也都无一例外地认为,纳税人
进行税务稽查调帐时,应当将税法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
实际上,我们在探讨税务稽查调帐问题时,应该首先明确进行税务稽查调帐的主
体。不管情势如何变化,进行会计核算的主体即会计主体,始终是那些拥有一定经济
资源、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即纳税人。税务稽查调帐归根结蒂,仍然是一种会
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其核算主体也应该是会计主体。众所周知,会计
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
计制度。很明显,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帐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
务会计制度。
其次,我们要讨论和分析的第二个问题是税法能不能作为税务稽查调帐的依据。
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
计算缴纳税款”。其含义是十分清楚的,即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和缴纳税款,
但在帐务处理上则并未规定要按税务稽查结果调帐。因而,仍可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
处理。事实上,税法也不可能作为纳税人进行帐务调整的依据。否则,纳税人就会有
两种依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必将无所适从。
综上所述,那种认为应将税法作为税务需查调帐的依据的观点是错误的。税务
稽查调帐的依据仍应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税务稽查调帐的方法。
1.本年度内税务稽查调帐方法。当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期是本会计年度,并且
纳税人尚未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纳税人可以直接调整被查年度即本会计年度的有关
会计分录,具体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是红字更正法(也称红字调整法),即先用红字编制一套与错帐完全相同的记帐
凭证,予以冲销,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
用错或会计科目虽未用错,但实际记帐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错误帐项。
二是补充调整法。它是指如果应调接的帐目属于遗记经济事项或少记金额,按会
计核算程序可用蓝字编制一套补充会计分录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三是综合调整法。综合调整法是补充调整法和红字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说来,
税务稽查后,需要纠正的错误很多,如果一项一项地进行调整,显然很费精力和时间,
因而需将各种错误通盘进行考虑,进行综合调整。运用综合调整法的要点是:用蓝字补
充登记应记未记或少记的科目,同时,仍用蓝字反方向冲记不应记却已记的会计科目,
从而构成一套完整的分录。采取综合调整方法要求企业财会人员具有较高的
业务素质,能够将会计科目之间的联系搞得清清楚楚,否则就会出错。总结出几句口
诀:方向记反的,反方向再记;金额多记的,红字或反方向冲记;金额少记的,正方
向增记;不该记而记的,红字或反方向减记;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2.跨年度的帐务调整。如果,税务稽查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报以后进行的,
即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帐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接”等帐户,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接。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
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会计帐户尤其是成本费用帐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
人就不可能再通过更动原有错误帐户进行调帐,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进行调帐。相应地,在调帐方法上也只能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帐务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在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
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的收益、少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
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的收益、多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
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
后,该科目无余额。
例:1999年,税务机关在对某纳税人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
该企业上年将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 (增值税进项税额己经
转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在建工程”,该企
业将其列入生产成本,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
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其调帐分录如下:
1.调整上年利润: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2.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x33%):
借:所得税 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3.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本年利润 30,000
应该说明的是,跨年度调帐方法只限于跨年度损益事项,即直接影响当年利润的
事项,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事项如应收款、应付款等往来事项仍可按本年度内的调帐
方法进行帐务调整。
此外,还须强调的是,某些时候,纳税人可能需要补交税款,但却无须进行帐务
调整。这主要是纳税人对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时处理有误而引发的查补税款。在
这种情况之下,纳税人只须作补提税款和缴纳税款的帐务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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