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财务经理工作手册:业务员收款守则

录入时间:2001-08-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0/2001信息】 (一)帐单分发 第一条 财务部账款组依业务员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 将账单清表二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二条 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 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账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第三条 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 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 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收到公司寄来的账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账 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 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以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 赔偿。 (二)收款处理程序 第五条 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 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六条 属于本市的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自交出 纳并取得签认。 第七条 外埠地区的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 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 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纹针别于收款日 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 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三)收款票期规定 第八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1.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 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 2.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内的票期。 第九条 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1.超过l一30天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2.超过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金额。 3.超过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的成绩。 4.超过91一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5.超过12l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四)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条 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年月日、付款地,均应齐全, 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 第十一条 支票的抬头请写上“××股份有限公司”全衔。 第十二条 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第十三条 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 第十四条 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股份有限公司”, 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第十五条 “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六条 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 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1.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找还。 2.另行订购抵账,或抵交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 本公司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因发票金额误开,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 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立发票。 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 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 人员负责。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