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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工作手册: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录入时间:2001-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1信息】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的处理,除依据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所订契约,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由本公司股务科办理。 (二)印 鉴 第三条 本公司股票应照姓名条例,使用本名,填盖印鉴卡,如属法人,应使用 法人全衔,填盖印鉴卡,送本公司存查,嗣后股东向本公司治办有关股票事务时,即 以此印鉴为凭。 第四条 股东申请掉换新印鉴时,应填送“更换印鉴备案书”及“持有股票清单” 加盖新旧印鉴,并填盖新印鉴卡,一并交本公司存查,嗣后即以此新印鉴为凭。 第五条 股东原印鉴遗失,毁灭或被资窃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同时填送“印 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并在本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住所所在地的日 报,连续刊登印鉴遗失作废声明三天,将所刊报纸的全份及乡镇区公所发给的“印鉴 证明书”,填送新印鉴卡交本公司存查。本公司自收到新印鉴卡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人 提出异议,即予换用新印鉴卡,并注销旧卡。 (三)过户及换票 第六条 股票转让过户,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 “股票转让过户通知书”,由受让人送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非经本公司盖章不生效 力,受让人如为新股东时,并依第三条的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七条 股东死亡,继承人申请过户时,应由继承人填送“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 并在股票背面受让人栏加盖继承人印鉴,检同身份证,其他继承人同意书,全户户籍 誊本(包括原股东死亡除籍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记载)、印鉴证明书,遗产税缴清证明书, 其他有关继承人股权的证明文件等,向本公司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如为新股东并依第 三条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八条 掉换股票应由股东填送“换发股票通知书”加盖原印鉴,检同股票送本 公司换发。 (四)股票挂失 第九条 股票遗失,毁灭或被窃时,应立即由股东填送“股东挂失申请书”。交 本公司登记,以凭通知证券交易所公告,同时由股东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损毁地, 各刊登通行日报连续公告三天声明作废,随即填送“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见妥保, 并检同刊登启示的报纸及本人身份证,原印鉴送本公司办理。保证商号的资本额,不 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市场价格。如由本公司股东担保,则保证人的股权在二个月 内,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股数。本公司接受前项申请书,应审认其最后登启事 之日起经两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即予填发新股票。 第十条 股东之股票及印章均遗失者,应申请管辖法院依法裁判确定后,持凭裁 判证明文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具妥保再向本 公司申请补发新股票及更换印鉴。 第十一条 股票挂失后,所有应领未领却已到期的股利,均暂停发给,算经本公 司核发新股票后,再行补发。 (五)质权设定 第十二条 股票的质权设定,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填送“质权设定通知书”由双 方于股票背面及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交本公司登记,未经本公司登记的股票质权, 对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十三条 股票质权消灭时,应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填送“股票质权撤销登记通知 书”由双方于股票背面于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送本公司为质权撤销的登记。如质 权消灭未经本公司登记者,本公司对该项质权认为继续存在。股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 已届清偿期,质权人如未受清偿而依法处分股票时,应由质权人及因此而取得股票所 有权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转让通知书”检同股票及合法处分 的证明票文件一并送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登记股票之质权于过户手续办妥后销 毁。 (六)发放股利 第十四条 本公司每届发放股利,应将发放股利的日期、地点分别通知各记名股 东,并依法在报刊公告。 第十五条 股东领取股利时应在收据上加盖存记印鉴。 第十六条 股东如因故未能前来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股利时,得将股利收据填妥, 加盖印鉴,迳寄本公司,经查验无误后,途中,如有遗失,本公司可代查询。 (七)附 则 第十七条 股东户籍地址,以股东印鉴卡所载为准,如有变更,应随时以书面填 具“股东更换住址通知书”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 股东洽询或办理股票事务,凡以书面提出者,均应加盖原印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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